**章 破产制度与破产法概说
本章内容提示
破产是当债务人出现财务危机时,对债务人采取的破产预防和破产清算等相关法律制度的统称。现代意义上的破产制度不仅摒弃了对债务人的贬斥内涵,而且越来越注重诸如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个人债务重组甚至其他非司法或者准司法性质的破产预防制度的构建。破产法是对债权债务关系的**性调整措施,原则上不改变破产程序开始之前既定的权利义务属性,因而具有突出的程序法性质,但在破产程序对民事诉讼程序的准用中,又保留了自己特有的程序规范。各国破产立法由于基本国情与立法传统的差异,相互间形成了一定的制度差异。我国1986年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已经完成了初步建立我国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并试运行的历史使命,历时13年重新制定的新《企业破产法》已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定于2007年6月1日起生效实施。
**节 破产的概念与破产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破产的概念及其演变
破产是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财务困境相关联的一个概念。法律意义上的破产是指当债务人即将出现破产原因或者已经出现破产原因时,对债务人实施的挽救性程序以及就债务人的总财产实行的概括性清算程序的统称。
破产的概念具有狭义和广义两种含义。狭义上的破产是指破产清算,是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不抵债时,为满足债权人正当合理的清偿要求,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就债务人的总财产实行的以分配为目的的清算程序;广义上的破产是指由破产清算程序与破产和解、破产整顿等预防性程序共同构成的一个统一的破产法律制度体系。
破产的概念经历了一个由狭义向广义演变的过程。早期的破产概念主要是在清算意义上使用的,着眼于穷尽债务人的一切偿债手段*大限度地满足债权人的偿债需求,并对债务人持有比较明显的惩戒主义立法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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