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总则通过六个条文,分别对消法的立法宗旨或目的、调整范围,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基本界定、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交易原则,**及其社会公众团体对消费者的特别保护职责与方式,进行了概括而系统的规定。下面将结合本次修法的具体内容,对消法总则的修正进行理论与实践性的分析,并对其未来的不断完善提供具体的思路。
一、消法总则的功能与作用
(一)消法总则功能与作用的影响因素
就各国消法总则的具体内容来看,消法总则是指,统领消法目的、调整范围、经营者与消费者行为规范,消费者权益保护及其与经营者、消费者、**、社会利益之间均衡发展的价值观宣示。因此,消法总则的功能与作用是为消法各章节具体内容的制定与司法实践解释,提供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法理依据。就消法产生及其总则、内容的发展变化背景来看,市场经济运行的历史时期、生产力发展的水平、经济基础的形态不同,决定了消法总则功能与作用确定的影响因素各异。19
世纪末到20
世纪初,在工业文明下以生产为**的自由竞争时期,供不应求的短缺经济使得市场经济的发展以生产者为**,以满足广大消费者日益增长的各种需求为根本,消法没有立足之地;20
世纪中期之前,
随着知识文明的出现、科学技术的发展,经营者生产能力的提高、经济地位的提升,以销售为**的垄断经营、供求平衡及供过于求的领域出现,使得市场经济的发展由以生产为**转变为以销售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程度的高低成为各商家能否经营成功的基础。于是市场经济发达的**开始出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并诞生了相应的法律制度,消法总则的功能与作用在于强调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20
世纪中期以来,随着信用文明的呈现、金融业及计算机技术的发展,经营者扩张与生产能力的急剧提升,使得市场经济的发展进一步呈现出以消费者为**的趋势,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信息不对称、经济地位的悬殊,使得消法总则的功能与作用凸显**对消费者的倾斜性保护;20
世纪末到21
世纪,随着生态文明、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的来临,自然资源的匮乏、人类生存环境的恶化、虚拟经济中消费者理性有限、经营者以消费需求创造为核心的市场经济,使得消法总则的功能与作用应与时偕行、系统全面地保护消费者、宇宙自然等各类要素的物质与精神合法权益。由此可见,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科技、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工业、知识、信用、生态、大数据时代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经济发展中的生产、销售、消费、服务核心价值观不同,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法律关系及其地位、利益均衡的途径方式各异,消法总则功能与作用的决定因素、内容也不同。
(二)消法总则功能与作用的修正
基于生态文明、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的来临,虚拟文明下消费者理性有限、经营者以消费需求创造为核心的市场经济,结合我国目前经济增长方式转型、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2013
年审议通过的《消法》中总则的修改,体现了消法总则功能与作用及其具体内容的与时偕行。《消法》**章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即“**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消法总则仅作此简洁明了的修改,既是针对生态文明下我国目前市场经济发展中,盲目的消费方式、资源浪费、环境污染严重等现象提出的具体立法与司法基本原则,也是保有消法总则内容概括、系统的秉性。互联网大数据时代出现的新型消费方式、消费结构、消费理念变化引发的消保权益内容,在之后的各章节中予以明晰,如第十四条修改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十六条**款修改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增加“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上述有关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权、无因退货、经营者诚信经营不得强制交易的规定,即是顺应互联网、大数据时代市场经济发展中,消费者物质与精神合法权益进行系统、全面保护要求的具体体现。
新修订的《消法》总则的功能,不仅简洁明了、概括系统,而且凸显了生态文明下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中的首要价值目标与司法解析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