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性,是指著作人身权的保护在一般情况下不受时间限制。例如,我国《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保护。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所谓不可分割性,是指著作人身权与作者本身不可分离,专属于作者。换言之,著作人身权不可转让。作者生前,该项权利只能由作者享有;作者死后,作者的继承人有义务保护此权利不受第三人的侵犯。在无继承人的情况下,由**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保护作者的人身权不受侵犯。
所谓不可剥夺性,是指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作者的上述人身权利,除非依法律规定给予适当的限制。
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人身权主要规定��4种权利,即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1)发表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①项的规定,发表权是指决定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即作者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何时、何地以及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发表权是作者享有著作财产权的前提,因为只有在作者行使发表权以后,其作品才能为人感知,从而使作者享有著作财产权。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将作品公之于众”,通常是指将作品向作者以外的不特定多数人公开,即公开的对象不应限于作者的亲朋好友或同事等特定的人;作者应采取口述、表演、出版等方式使公众感知到作品的内容,不论作品是否已固定下来。
(2)署名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l款第②项将署名权解释为“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署名权的内容包括: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是署真名还是假名,以及署名的顺序等。任何人未经作者同意,不得擅自改变作品的署名方式,作者也有权禁止未参加创作的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
(3)修改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l款第③项的规定,修改权是“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从积极方面看,作者有权修改自己的作品;从消极方面看,作者有权禁止他人对作品进行歪曲或删改。只有作者才有权修改其作品,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修改作品。只有在作者同意的情况下,他人才可以对作品内容予以修改。 进入2l世纪以来,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国际贸易发展的风驰电掣,会展经济随之迅速成为中国经济的新亮点,在中国经济舞台上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正逐渐步入产业升级的关键历史时期。这一历史时期,会展业能够快速发展的关键是需要大量的**专业人才做支撑。据上海世博局预测,到20lO年,上海世博会对会展人才的需求将达10万人。为了适应国内对会展人才需求的日益增长,我国各类高校纷纷开办了会展专业。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7年4月,在全国范围内(包含港澳台)开设会展专业和专业方向的学校(包括本科、高职高专院校)有80多所,开设会展方面课程的学校已经达到100余所,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国会展人才紧缺的现状。但是由于我国会展教育起步时间较晚,在课程体系设计、教材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缺乏经验,培养出来的学生在知识结构、职业素养和综合能力等方面往往落后于市场的需求。尤其是目前国内会展教材零散、低层次重复并且缺乏系统性的现状非常明显,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会展教育和会展业的发展。因此,推出一套权威科学、系统完善、切合实用的全国会展专业系列教材势在必行。
中国的会展教育开办还不到10年,但我国的会展教育经过分化发展,已经形成了学科体系的基本雏形。如今,会展专业已经形成中等职业教育、高职高专、普通本科和研究生教育这样完整的教育层次体系,这展示了会展教育发展的历程和成果,同时也提出了学科建设中的一些迫切需要解决和面对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