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编专业知识
**篇
农村信用社基础知识
**章农村信用社的组织与管理
第二章农村信用社改革
第三章农村信用社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
**章农村信用社的组织与管理
农村信用社,全称为农村信用合作社,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一、农村信用社的性质
农村信用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农村信用社的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作为一种合作性的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的性质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理解:
**,农村信用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农村信用社的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其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的业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二,农村信用合作社是银行类金融机构。银行类金融机构又叫做存款机构和存款货币银行。其共同特征是以吸收存款为主要负债,以发放贷款为主要资产,以办理转账结算为主要中间业务,直接参与存款货币的创造过程。
第三,农村信用合作社是信用合作机构。信用合作机构,是由个人集资联合组成的以互助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机构,简称“信用社”,以互助、自助为目的,在社员中开展存款、信贷业务。
二、农村信用社的设立
1.农村信用社的设立原则
农村信用社营业机构要按照“方便社员、经济核算、便于管理、保证**”的原则设置。农村信用社可根据业务需要下设分社、储蓄所,由农村信用社统一核算。农村信用社的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副主任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不得在党政机关任职,不得兼任其他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不得从事除本职工作以外的其他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从业人员中必须有60%的人员从事过1年以上的金融工作或具有金融及相关专业大中专学历,从业人员一般不少于5人。
2.农村信用社的设立条件
农村信用社的设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社员不少于500人,可由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分行适当加以调整,报总行备案。
②注册资金一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也可同样调整和备案。
③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
④有具备任职资格的管理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
⑤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⑥有符合要求的**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三、农村信用社的业务范围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农村信用社可经营下列人民币业务:
①办理存款、贷款、票据贴现、国内结算业务。
②办理个人储蓄业务。
③代理其他银行的金融业务。
④代理收付款项及受托代办保险业务。
⑤买卖政府债券。
⑥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⑦提供保险箱业务。
⑧由县联社统一办理资金融通调剂业务。
⑨办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四、农村信用社的组织机构
农村信用社为保障社员的各项权益,在内部推行民主管理制度,其表现为“三会”制度。所谓“三会”是指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
1.社员(代表)大会
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权力机构,由本社社员代表组成,社员代表按社员人数的一定比例由本社社员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表决时,每个社员一票。
社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为:
①制定或修改农村信用社合作章程。
②选举或更换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③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④审议批准农村信用合作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⑤对农村信用社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盘等事项作出决议。
⑥决定农村信用社的其他重大事项。
农村信用社修改章程,以及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盘等事项,必须经社员大会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其他议案的修改须经社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1/2以上多数通过。
2.理事会
理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理事均由社员担任,并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和更换,任期一般与社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理事会的职权主要有:
①召集社员代表大会,并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②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③选举和更换理事长、副理事长。
④审定农村信用社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⑤聘任和解聘农村信用社主任、副主任。
⑥审议农村信用社主任的工作报告。
⑦批准农村信用社的内部管理制度。
⑧批准农村信用社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设置方案。
⑨拟订农村信用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⑩拟订农村信用社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的计划和方案。
农村信用合作社理事长、副理事长的选举和更换,要经过理事会全体理事的2/3以上多数通过,其他议案必须经理事会全体理事的1/2以上多数通过。
3.监事会
监事会是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监督机构。监事会应由社员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理事会理事、信用社主任和副主任,以及信用社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如需要可以随时召开。
监事会的职权主要有:
①派代表列席理事会会议。
②对理事会决议和主任的决定提出质询。
③监督农村信用合作社执行**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④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⑤监督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
⑥章程规定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监事长的选举和更换须经监事会全体监事的2/3以上多数通过,其他议案须经监事会全体监事的1/2以上多数通过。
五、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简史
合作金融组织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1923年,我国在河北香河组建了**家农村信用社。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农村三大合作组织(农业生产互助合作、农村供销合作、农村信用合作组织)发展迅速。1955年,中国农业银行正式成立,负责指导和辅助农村信用社。1984年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开始推行以恢复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经营上的灵活性为基本内容的体制改革。1996年,农村信用合作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钩,受人民银行代管,并开始按合作性原则运作。2003年,8个省开始推行改革试点,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2004年,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并持续至今。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宏伟蓝图,作为一直以农村市场为主阵地的农村信用社,如何抓住机遇,迎接挑战,从战略的高度做好农村市场的布局,全面提升自身的综合竞争力,不断巩固和扩大农村阵地,真正实现农村金融主力军的作用,已成为其当前的首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