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诈骗罪研究概况
诈骗罪,是个古老而又常新的犯罪类型。诈骗罪自古以来就存在,发展到当今社会,诈骗罪手段不断翻新,新的诈骗方式层出不穷,在现实生活中屡有发生,危害很大。打击、惩治和预防诈骗罪,是实践部门和理论界的当务之急。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刑法学界一直没有停止研究诈骗罪的步伐,尤其是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颁布、实施后,刑法学界对诈骗罪的研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收获了丰硕的理论成果。下面就诈骗罪的研究概况作一简要回顾和总结。
一、萌芽、萧条、停滞时期(1949年10月至1976年10月)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意味着新中国的刑法学研究也诞生了。老一辈刑法学家开始筹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起草工作,同时编写刑法教科书,对刑法理论开始研究,也对诈骗罪开始研究。同时,**立法机关也十分重视诈骗罪的立法工作。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第六章规定了侵犯国有或公有财产罪,并在第80条规定了骗取国有财产罪。该条规定,骗取、侵占,或窃取国有、公有财产者,处6个月以上5年以下监禁,并可酣隋处以罚金。情节特别严重者,并可没收其财产的全部或一部。第十一章规定了侵犯私有财产罪,并在第142条规定了诈欺罪。该条规定,以诈欺方法骗取他人财物者,为诈欺,处3年以下监禁或批评教育。以诈欺为常业者,或共同诈欺中的主要犯罪分子,处3年以上5年以下监禁。195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对**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骗取**财物的行为,规定以贪污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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