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八十九条**款中的“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修改为“公告”,**款第八项中的“报送”修改为“公告”。
删去第二款。
(二)删去第九十条**款。
(三)将第九十一条修改为:“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
(四)将**百零八条、**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修改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五)删去第二百一十三条中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和“或者擅自变更收购要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新修正版_全国人大_法律出版社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