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所有的收入都交税
这是很多人容易忽略的问题。个人所得税税目包含的范围非常大,而且还有“偶然所得”这种兜底税目,很多人尤其是税务人员在碰到一些无法确定的收入时,很容易一股脑儿地按“偶然所得”判定,甚至按参考“其他所得”判定。
这是有问题的。
要知道,一方面,不论这些税目如何规定,个人所得税是以正列举的方式列出税目,正列举就意味着必须是确定的收入类型才会交税,不能简单地包含所有收入类型;另一方面,个人所得税是一个实务性*强的税种,涉及几乎所有民众的个人利益,还肩负着尽可能维护社会公平的职责,简单粗暴地判断是否征税是不妥的。
我在这里插一点税收普及知识。很多非专业人士在研究税法时,不太了解“不征”和“免征”的区别,其实这两个词很简单。“不征”是指不在征税范围内,本来就不用征税;“免征”是指在征税范围内,但税法规定可以免掉。我这里讨论的当然不是“免税”的范围,说的就是没有明确的“不征”收入部分。
那么除了税法中明确规定不用征税的所得之外,在实务中到底哪些所得不用交税呢?以下是我个人观点,严格说来并没有书面规定进行支持,但却是我在实务中始终坚持的。
**种是部分特殊救助款,主要是指某些对个人直接损失进行赔偿或者救助的款项
《个人所得税法》对于“赔偿”“补偿”的规定不多,但是已有的几处,除了“工伤保险待遇”(财税〔2012〕40号)明确免税外,其他的都是认为要交税的,只不过适用的税目不同。比如公司有员工因工伤致残,公司给员工补偿金,要交税吗?在财税〔2012〕40号文件出台之前是不明确的,当然我个人一直坚持这是不用交税的;直到财税〔2012〕40号文件出台之后,这些补偿金才被综合称为“工伤保险待遇”,在规定范围内予以免税。
实务远比文件要复杂,我碰到很多人咨询:在这种情况下,有的公司除了劳动法规规定的保险待遇外,对于严重工伤的或者公司对其受伤负有一定责任的员工会额外支付一笔补偿(或者救助,名目各不相同),这些要交税吗?还有一种情况:员工家庭突遭变故,公司给了员工一笔慰问金,要交税吗?税法中现有的规定有部分界定为“福利费”,但并不能包含所有的类似情况。对于这些款项,只要在正常合理范围内,我个人认为其实都是不用交税的,并不是说它不符合工资薪金的范围,而是从更高层面上看,我认为它不应被看作是“报酬”,而应该定义为对困难者的“补助”,因此就不应该划在个人所得税的“所得”的范围内,自然也不应该交税。
但更复杂的问题来了。一旦任何一个问题的答案是“合理的范围内不交税”,自然会有人想着用好这个政策避��,就会问:“合理”的标准是多少?一级残疾1000元?二级残疾500元?你说这个补偿100元合理?那补偿101元就不合理了?擦破点皮补偿10000元估计不合理,那么补偿5000元行不行?这也是实务中*为纠结的问题。一方面,我希望在自己可以影响的范围内尽量做到合理、公平,让执法不是严苛机械的照搬条文,而是尽可能地让中低收入者及受困者感受到税法的温情;但另一方面,又要防止很多“聪明”的人把这种温情无情的扩大成一个丧失公平的“漏洞”,否则*后迫不得已只能用“一刀切”的方法堵住“漏洞”。真正受损的,*终还是那些弱势的个体!同样的政策,有的人会往好的方向去想,有的人会往不好的方向去努力,而汉语又是那么博大精深……我只能说:无论在什么领域,良好的沟通和相互理解都是必需的。
第二种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赠与(包括现金、股权等,房产除外)
这一点很多人都会搞错!有的时候我和某些个人所得税领域的“专家”们说起这个观点的时候他们很吃惊:个人给个人现金、股权凭什么不交税啊?这么明显的所得,应该按“偶然所得”交税啊!
这就是我为什么要一遍又一遍地突出“务实”这个概念的原因:很多人研究政策完全就是为了研究而研究,很少考虑实际操作层面的问题。个人与个人之间的赠与(房产除外),受赠人不用交税的理由有三个:
(1)税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这种性质的所得不被列举在11个税目里。当然,税务机关确实有权利因为其偶然性质将其定义为“偶然所得”,这个在前面兜底税目的解释里做了说明。但毕竟,“偶然所得”也没有直接列举,从法律上看还是个实质性判定的问题。
(2)税法只对个人受赠房产明确了纳税义务,而且还规定得非常详细,如果普通受赠行为也要交税,那项规定完全是多此一举。
(3)*重要的原因是不可能收。我们可以设想一下,一旦个人赠与个人现金也要交税,那么春节红包怎么办?礼物怎么办?难不成过年的时候长辈给晚辈红包的时候说:“我给了你一个红包,税前1000元,税后800元”?婚礼上赠送戒指也要拿点现金交税之后再送?因为这是个定性的问题,既然定性为应税收入,在没有免税规定的情况下,自然都应该交。这样一来,全国人民都漏税了好多年。
以上三点理由单看好像都有点牵强,但三点理由综合起来看,结论就很明确了:赠与现金、礼物等普通赠与行为,受赠人是不用交税的!
在个人所得税领域,股权和现金在本质上没有任何区别,既然受赠现金、礼物不交税,受赠股权当然也不用交税——这一点又是很多人容易犯错的地方。
当然,这里说的赠与,是指正常的赠与,不包括用赠与的方式掩盖其他支付目的的行为。后面会讲到,个人所得税的**判定原则就是“实质重于形式”,如果税务机关判定赠与行为其实是其他所得形式的支付行为,自然按对应的税目来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一点务必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