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 用人单位与国际雇主组织
用人单位是指在具体劳动关系中与劳动者相对应的另一方,是代表资方或雇佣方从事管理和处理劳工事务,并向劳动者支付工作报酬的法人和自然人。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是生产资料的代表。在西方**,对于劳动力的使用者一般用“雇主”这一概念进行表述。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中国没有雇主这一概念,但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到三大改造完成前,由于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存在依托于私营经济的雇主。
国际雇主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Employers,IOE)成立于1920年,是由各国**级雇主组织组成的在社会和劳动领域代表雇主利益的国际组织。国际雇主组织是各国雇主组织发展的产物。它主要承担四个方面的任务,即在国际上维护雇主利益、促进企业自由发展、帮助建立和加强**级雇主组织、促进雇主组织之间的信息交流和雇主之间的经贸合作。
1.国际雇主组织建立的目的
随着国际劳工组织地位和影响的扩大,国际雇主组织在国际劳工组织中的作用也越来越大。目前,在国际劳工组织中的雇主组织活动皆由国际雇主组织控制,故非国际雇主组织成员在国际劳工组织中的活动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国际雇主组织的建立主要有以下目的。
(1) 在国际上协调各国雇主组织的立场,共同维护各国雇主的共同利益。
(2) 参与国际劳工组织活动,作为三方机制的一方,代表雇主组织及雇主,参与有关活动。
(3) 与国际工会组织协调、合作,就共同关心的劳工等方面问题,开展协商和合作,维护各自的利益主体。
(4) 加强各国雇主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特别是在有关的立法、政策和信息等方面加强交流与合作。
(5) 与各国政府建立良好关系,为各国雇主组织的建立和开展活动创造良好的条件。
(6) 指导各国雇主组织开展维护雇主利益活动,使雇主组织成为雇主利益的代言人。
2.加入国际雇主组织应具备的条件
按照国际雇主组织章程的规定,加入国际雇主组织成员应具备如下四项基本条件。
(1) 成员必须由雇主和雇主组织构成。国际雇主组织是代表和维护雇主及雇主组织利益的组织,是��雇主和雇主组织服务的,因此,它必须由雇主和雇主组织构成。特别是其内部不能有工会组织,雇主组织是与工会组织相对立的组织,它的出发点和立场与工会有着本质的区别,甚至是背道而驰的,因此,不能有工会组织加入。
(2) 成员必须代表和捍卫自主企业的原则。所有加入国际雇主组织的成员要代表和捍卫自主企业的利益,要以维护企业利益作为工作目标和出发点,并通过具体的行动加以实施,这是国际雇主组织的基本原则。
(3) 成员必须是自由、独立和自愿加入组织,不受政府或任何外部机构的任何形式的控制和干涉。也就是说,国际雇主组织的成员必须是自主、独立的组织,其成立和运作不受任何外部机构的控制和限制,特别是不受政府有关部门机构的控制和限制,这也是加入国际雇主组织的基本条件。
(4) 一般加入国际雇主组织的**必须是国际劳工组织的成员国,如果某个想加入国际雇主组织的雇主联合会不符合此项条件,则须由三分之二与会者通过,并经总理事会决定后方可接纳为会员。
如果某一**没有这种**级的雇主联合会,而该国又有一个或几个其他雇主联合会想要加入国际雇主组织。国际雇主组织执行委员会将综合考虑这些欲入会成员的条件,并向总理事会提交建议是否接纳那些没有**级及其他雇主联合会的**的雇主组织成为国际雇主组织的会员,*后由国际雇主组织总理事会考虑和评价执行委员会提交的建议,并*终决定是否接纳。
2.1.2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是指现代产业社会受雇于生产资料所有者,以获取劳动工资作为基本生活来源的体力和脑力劳动者。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所从事劳动的两大特点主要表现为劳动的从属性和劳动的有偿性。
(1) 劳动的从属性。劳动者受雇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使用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工具或设备,并根据上级的指令完成任务。
(2) 劳动的有偿性。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工资。
2.1.3 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1.劳动者的权利
劳动者的权利是指处于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在履行劳动义务时所享有的与劳动有关的权利。劳动者的权利是与劳动过程紧密相连的、在劳动过程中实现的一种经济权利,劳动者的权利是在具体的劳动关系中实现的。
(1)个别劳动者的权利。个别劳动者的权利体现了个别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个别劳动者的权利由劳动者个人享有并行使,其内容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直接相关,主要涉及劳动者的劳动和就业条件等。
《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以上权利规定属于个别劳动者的权利范畴。
(2)劳动者集体的权利。劳动者集体的权利由劳动者集体享有并由工会代表劳动者具体行使。劳动者集体的权利主要包括团结权、集体谈判权、集体争议权和民主参与权等。劳动者集体的权利是个别劳动者权利的程序保障,个别劳动者的权利是劳动者集体权利的直接目标。劳动者集体权利的实现程度在一定层面上反映了员工关系的法制化、规范化程度。
《劳动法》第七条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劳动法》第三十三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以上权利规定都属于劳动者集体的权利范畴。
2.劳动者的义务
劳动者的义务是指劳动者必须依法履行的责任。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1) 完成劳动任务。完成劳动任务是劳动者的基本义务,劳动者应在约定时间、约定地点,根据签订的劳动合同,遵守用人单位相关领导的指示来完成约定的工作。
(2) 提高职业技能。职业技能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劳动生产率水平,劳动者技能水平对用人单位的技术水平甚至是生产力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3) 执行劳动**卫生规程。劳动**卫生规程主要是指**为了保护职工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的健康,防止、消除职业病和各种职业危害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劳动者在工作中有义务去执行劳动**卫生规程。
(4) 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是人们在工作中所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准则,这就要求劳动者在工作中应做到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团结协作、办事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