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口商面临的风险
信用证自身的独立性原则使各方当事人在信用证结算过程中遇到各种风险,相对于出口商,进口商在信用证结算中也面临着巨大风险。
(一)信用证欺诈风险
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受益人或其他人以受益人身份用伪造的单据或具有欺骗性陈述的单据欺骗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以获取信用证项下的银行付款的行为即构成受益人欺诈。在实际业务中,案发率*高、*容易得逞的欺诈方式主要有两种:
1.出口商伪造单据欺诈
信用证通常要求出口商提交商业发票、保险单和运输单据等单据。其中,商业发票由出口商制作,*容易伪造。保险单和运输单据分别由保险公司和运输公司签发,但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依赖于投保方的告知,如果出口商不作诚实说明,保险单中的内容也就不会真实。运输单据的签发也依赖于货物包装记载和出口商的陈述,这同样会导致运输单据内容不真实。但根据《UCP600》的规定,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内容真实性、单据真伪性或法律效力,或对于单据中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性或特殊性条件概不负责。因此,只要出口商提交的单据满足要求,即使他未发货或发送的货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进口商也需要支付货款。从信用证单据买卖的特性看,进口商只有在付款或承兑之后才能得到包括物权单据在内的全套单据,才能凭以提取货物。而在提货之前,进口商是无法获悉出口商所发运的货物质量是否满足要求。进口商付款或承兑之后,如发现货物质量存在缺陷,其依法进行保全也将受到很大限制。
2.出口商与承运人联手欺诈
出口商有时会勾结承运人伪造提单进行欺诈。这种欺诈存在三种情况:**种情况,在货物实际装船日期已晚于信用证所规定的期限时,为了使提单日期与信用证的规定相符,出口商要求承运人按信用证上规定的装运日期签发提单,这被称作倒签提单;第二种情况,出口商用于货物未装船或未备妥或船期延误未到港,担心不能按期提供单据而要求承运人先行签发已装船提单,这被称作预借提单;第三种情况,由于发运的货物存在重大缺陷,出口商用保函做担保从而要求承运人签发信用证要求的清洁提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