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行金银复本位制的**,政府颁布法令规定:金银为币材,以金银铸造的货币为本位货币,具有无限法偿的能力;金银可以自由铸造,自由熔化;金银和金银币可以自由输出、输入;纸币和其他货币可以自由兑换金银币。在金银两本位制下,金币与银币必须有一定的比价。*初这种比价完全由市场价格确定,后来由政府规定。
根据金银的比价关系确认方式的不同,复本位制有三种形式:
(1)平行本位制。指两种货币按各自所含金属的实际价值流通,其比价完全由市场价格确定的金银两本位制。1663年英国发行“基尼”金币与原来的“先令”同时并用,两种通货间的兑换比率完全随市场比价变动而变动。
在实行平行本位制的条件下,市场上每一种商品都必然有两种价格表现形式;一种是金币价格,一种是银币价格。由于金银市价不断变动,金银铸币的兑换比率也不断变动,用金银两种铸币表示的商品的两种价格对比关系也随市场金银比价的变化而变化。这就使货币价值尺度功能的发挥受到影响,对商品价值的衡量缺乏统一的标准。因此,平行本位制是一种不稳定的货币制度。这种不稳定的根源���于:货币具有的排他性、独占性的本性不容许金、银同时执行价值尺度的职能。
(2)双本位制。指**用法律形式规定金银之间的比价,金银按法定比价流通的本位制。导致“平行本位制”到“双本位制”的原因是金银市场的涨落使得它们的比价不断波动。因为这种波动,从国内来说,必然使交易双方的某一方受害。从国际来说,必然使黄金、白银对流(国内银价高时,白银流入,黄金流出;相反,国内金价高时,黄金流人,白银流出),从而影响币值的稳定。
金银复本位制中的双本位制在历史上存在了相当长一段时期,它是资本主义发展初期(18-19世纪)*典型的货币制度。这种币制下的金银比价试图割断其与市场比价的联系,以法定的金银比价为特征,它是复本位制的主要形式。1803年,法国规定金银法定比价为1:18.5,而美国的1792年货币条例规定,金银法定比价为1:15。
在双本位制下,金币和银币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比价来流通的,这就克服了平行本位制下那种混乱的局面。但在双本位制下,当市场上金、银的比价发生变化时,会引起金币或银币的实际价值与名义价值背离。这时实际价值高于名义价值的货币(良币)就会被人熔化,退出流通领域,而实际价值低于名义价值的货币(劣币)则会充斥市场。这就是“劣币驱逐良币”规律。即在金属货币流通条件下,如果在同一地区同时流通两种货币,则价值相对低的劣币会把价值相对高的良币排挤出流通领域。“劣币驱逐良币”规律是英国理财家格雷欣首先论及的,所以又称“格雷欣法则”(Gresham Law)。例如,当金银的法定比价是1:15时,如果由于采银技术进步或其他原因使银价跌落,市场金银比价变为1:16,这时,倘若把金币熔化为金块,把金块在市场上按市价换成白银,再把白银铸成银币,并把银币按法定比价换为金币,如此循环一周,就可得到1份银的利润。这种情形发展的结果是金币敛迹而银币充斥市场。反之,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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