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意义及方法
西方法律思想史是研究欧洲和北美主要西方**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思想家的政治法律思想、观点、理论和学说及其产生、发展和演变规律的理论法学学科。它涉及西方两千五百多年的历史、十余个**和上百位思想家及流派。它的基本内容由政治思想和法律思想两大部分构成。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具有理论与现实意义。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要注意坚持“厚今薄古”、“洋为中用”的原则,要注意把**分��与历史分析结合起来、统一起来。在新中国,相当长时期没有西方法律思想史学科。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基本方针的指引下,才创设了这一学科。三十多年来,由于学者的辛勤耕耘,这一学科初具规模,各政法院系普遍开设了西方法律思想史课程,有数十名学者从事教学与研究,设立了博士点、硕士点,培养了百余名博士生和硕士生,出版了一批论述西方法律思想史的著作、教材和文章,为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繁荣法学和推进依法治国,发挥了重要作用。
常考知识点
●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和范围
●西方法律思想史与西方政治思想史的关系
●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意义及方法
**节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和范围
一、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和范围
毛泽东同志曾经说过:“科学研究的区分,就是根据科学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的矛盾性。因此,对于某一现象的领域所特有的某一种矛盾的研究,就构成某一门科学的对象。”①我们应当遵循这一原则来确定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和范围。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欧洲和北美主要**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思想家的政治法律思想、观点、理论和学说及其产生、发展和演变的规律。它涉及古希腊罗马、荷兰、英国、意大利、法国、德国以及美国、澳大利亚等主要西方**,涉及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波利比、西塞罗和罗马法学家,以及奥古斯丁、阿奎那、马西利、马基雅维里、布丹、格老秀斯、斯宾诺莎、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摩莱里、马布利、罗伯斯比尔、康德、费希特、黑格尔、萨维尼、杰弗逊、汉密尔顿、潘恩、边沁、密尔、奥斯丁、梅因、施塔姆勒、拉德布鲁赫、马里旦、富勒、罗尔斯、德沃金、凯尔逊、哈特、拉兹、狄骥、庞德、哈耶克、弗兰克、迈霍菲尔、霍梅斯、波斯纳、耶林、哈尔、斯通、博登海默、肯尼迪、昂格尔等数十位思想家及其著作和流派。二、西方法律思想史的主要内容
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内容由两大部分构成。**部分内容是政治思想、理论、观点和学说,主要是:**的起源、本质和职能,社会契约论,政体及其分类,政体活动原则,政体的腐败及更替,主权的概念、君主主权和人民主权,公民及其同**权力的关系,国际关系、战争与和平,革命,分权与制衡,民主、自由、正义、人权等理论问题。第二部分内容是法律思想、理论、观点和学说,主要是:法律的起源、概念、分类、权利与义务,自然法和制定法,法的功能与作用,立法,司法,法治,民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以及自然法学,实证法学,规范法学,社会学法学,现实主义法学,新康德主义法学,新黑格尔主义法学,哲理法学,分析法学,存在主义法学,行为主义法学,综合法学,批判法学,经济分析法学,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等理论问题和学派。这两部分内容是密切联系、相互渗透、相互交叉的,因此,应当将二者结合起来进行研究和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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