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信息的共享性
物质、能量是守恒的,在交换过程中遵循等值交换原��。任何物和能,某人占有了它,别人就没有它。而信息则不同,是可以共享的。交换信息的双方都不会失去原有的信息,反而会增加一些信息。不仅如此,就是信息进行单方面的转让,转让者也不会因转让而失去信息,相反会使自己所掌握的信息得到巩固。信息的共享具有无限性。这就是说,信息的交换和转让可以无限地进行下去,使信息传递到每一个人,为大家所共享。总之,信息总是作为一种共享的资源而存在,是可以用扩散的方式而共享的。信息不像物质和能量那样吝惜,是可以共享的。这种可共享性,对于社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信息的价值性
信息本身不是物质生产领域的物化产品,但它一经生成并物化在载体上,就是一种资源,具有可采纳性,或称之为有用性。也就是说,信息具有使用价值,能够满足人们某些方面的需求,被人们用来为社会服务。信息价值的确定具有一定的难度,这不仅是由于信息生产过程的繁杂劳动,它要求较高的文化、技术和技能,在相同的劳动时间里,创造的价值比一般简单劳动创造的价值要高得多,更重要的是因为信息的开发和处理是一种创造性的劳动过程,对它的价值评定不能简单地以“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创造性的劳动本身很难找到平均的必要时间作为一种评价的客观标准,加上信息可以经使用者多次开发,不断增值,使得它的价值具有后验性。所以信息价值的确定比较复杂,有待于进一步深入研究。
4)信息的时效性
信息是有寿命、有时效的,和世界上任何商品一样,它有一个生命周期。信息的使用价值与其所提供的时间成反比。也可以说,信息一旦产生,其提供的时间越短,它的使用价值就越大:反之,其提供的时间越长,它的使用价值就越小。换句话说,时间的延误,会使信息的使用价值衰减甚至完全消失。信息作为客观事实的反映,总是要先有事实,然后才能生成信息。所以,信息落后于客观事实和原始数据,有一定的滞后性。因此,信息一经产生,就应加快信息的传输,及时使用。
5)信息的无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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