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这些都是例外。美国法的主要历史元素来自一个单一源头:该源头就是英国。其他法律没有这样的机会,正如除了英语,其他的语言不能够取而代之。通过英国人,普通法体系——其习惯、传统、思维方式——跨越大西洋并在这个**扎下根来。
有关法制史的书籍经常会谈到所谓殖民地时期,但其多少会有些误导。毕竟在美国革命爆发【注:指美国的独立战争,爆发于1775年4月19日,以“莱克星顿的枪声”为标志或起点】之前的一百五十多年,殖民者就到达了普利茅斯。这一时间距离有如1834-1984年——一段充满巨大社会变革的时期。殖民地时期并非如此的无序和快速变化,但其时间够长,形成相当复杂。举例来说,当时有许多不同的殖民地,其特性差异有如新罕布什尔和佐治亚。沿着狭隘的海岸线,殖民地犹如珠子一样分布,它们之间的联系少,而它们与母国的联系更少——辽阔而狂暴的海洋将殖民地和英国分隔开来。
这一点至关重要。理论上,英国人对于殖民地处于完全的控制地位,殖民地人民是英王的臣民。实际上,英国人对于他们遥远的孩子只有很微弱的掌控。英国人的距离太遥远了,做不了有效的专制者,即使他们想做也做不了。另外,(至少在开始的时候,)他们对于帝国并无稳定的政策,没有管理海外领地的理念。于是,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殖民地(或它们中的大多数)实际上是独立的。
殖民地大体上可以被分成三种类型。北部殖民地——马萨诸塞、新罕布什尔、康涅狄格——用英国法来表达的话,是*另类的。中部殖民地——纽约、新泽西、宾夕法尼亚、特拉华——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地理上均居于北南之间。南部殖民地在法律及法律文化方面*保守,它们更多地紧跟英国模式。
当然,殖民地之间的差异并非偶然。清教徒的新英格兰或教友派的宾夕法尼亚有意另辟蹊径,在许多方面不同于弗吉尼亚或南北卡罗来纳。气候和土地也是影响因素:在南部,温暖的冬季使得一种不同的农业(有组织的种植园系统)成为可能。黑奴是南部生活的另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批非洲奴隶在17世纪中叶前来到弗吉尼亚和南部其他殖民地。到美国革命爆发的时候,奴隶已经构成弗吉尼亚人口的40%。
英国没有黑人,英国法中也没有像奴隶制这样的规定。奴隶法是美国人的创造,其与西印度群岛和南部殖民地的劳动习惯结合在一起。在北部殖民地,也有奴隶制。在纽约,超过10%的人口是奴隶;甚至在马萨诸塞和新罕布什尔也有奴隶。但是,与南部不同,奴隶不是北部劳动力的主要成分。例如.纽约的奴隶大部分“不是成群地干活,而是家庭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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