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我国商标法的产生
(1)1949年前商标立法概况。我国封建社会延续了两千多年,商品经济很不发达,也就无商标立法的需要。鸦片战争以后,1904年清政府制定了《商标注册试办章程》。这是我国在半封建半殖民地历史条件下产生的**部商标法规。此后,1923年,北洋政府根据上述试办章程重新制定了《商标法》,1930年,国民党政府在此基础上加以修订又公布一个《商标法》。这些法律大多是搬抄国外的内容,其实质内容仍是为外国企业、商人服务,国内的商标权很难得到保护,司法、执法就更不严格。
另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解放区人民政府为了促进生产发展,建立了一些商标管理办法。例如,1946年苏皖边区政府的《商品商标注册暂行办法》、同年晋冀鲁豫边区政府的《商标注册办法》、1949年的陕甘宁边区政府的《商标注册暂行办法》等。这些法规只在局部地区实行。
(2)新中国成立后的商标立法。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公布了《商标注册暂行条例》,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公布了《商标注册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个商标法规。由于当时多种经济体制并存,所以采用了商标自由注册的原则。凡是注册的商标,**保护其专用权,不注册的商标不给予法律保护。
1963年,国务院颁布了《商标管理条例》及《商标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这一时期,在经济成分中只存在单一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于是采取了商标全面注册原则,规定所有企业使用的商标都必须注册。该条例强调商标注册的质量监督作用,忽视了商标权的保护作用,对商标争议程序和评定程序以及违反商标法的罚则都未作明确规定,没有起到商标法律保护的作用。
1982年,为适应改革开放的形势,制定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并于1983年3月1日正式施行。同年3月,国务院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这部法律是一部现代化的商标法。
1983年商标法实施后,随着国内市场的发展和我国相继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事实,在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同时通过了《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这是我国商标法**次大的修改。
2001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我国加入WTO组织,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我国这部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和同时国务院也及时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使商标法律制度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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