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未取得AMS资格的无船承运人的申报。在向美国海关进行货物申报时,未取得AMS资格(未参加AMS)的无船承运人向美国海关提交货物申报信息,同样可选择船舶代理、该种服务的提供者或当地港口当局进行,但不得通过美国国内未参加该系统的商业伙伴进行。此外,美国海关将不会从一个取得AMS资格(参加了AMS)的代理方那里接受来自于一家无船承运人的书面申报信息。
5.电子申报前的测试。考虑到船舶AMS系统传输失败的可能性,美国海关会在参加者正式使用系统前进行传输测试,以保证他们的计算机能正确地发送和接受信息。海关不允许测试不成功的公司正式使用电子系统申报。
根据海关关于船舶AMS申报系统的3240-075条规定,贸易团体的电脑瘫��问题是可接受的。目前可以接受的时间是2小时,但是在情况许可的条件下,港口当局有权决定等待时间可以超过2小时。若承运人的电脑问题超过了允许的时间范围,要及时通知指派给他们的代表,并向他们说明如何按照海关规定的程序进行书面申报。
6.数据缺失的处理。船舶AMS不接受数据缺失的申报。若申报时不提供所有要求的数据,AMS会向传输方发送拒绝接受报告。船舶承运人、无船承运人和舱位租用人必须制定相应的程序,一旦无船承运人或舱位租用人申报了货物而货物又没有装船,船舶承运人必须通知他们以便他们修改舱单显示正确的信息,而承运人不得直接对这些数据进行更改。船舶AMS有一个处理屏,任何检查人员都可看到每一个提单的处理过程。所以每次对提单的改动、增加或删除,海关都能收到处理信息。船舶AMS专门设有第二通知方。第二通知方会通知承运人哪些数据已由无船承运人或舱位互租人进行了申报,且将关联的货物信息通知承运人。而且,无船承运人或舱位互租人有义务被标记为第二通知方。当承运人、无船承运人或舱位互租人位于不同时区时,他们之间应进行紧密沟通,尽量避免因时区不同造成申报错误。海关也会通知利用AMS向海关进行申报的当事人有关舱单申报的事宜。所有申报过的舱单上都会用世界时注明其申报的日期和时间,同时利用第二通知方的方法也可将参加AMS的无船承运人或舱位互租人申报的信息告知承运人。美国海关会要求所有具有自动申报资格的无船承运人和舱位租用人建立这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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