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成文化,是指大陆法系立法的大部分领域都是以成文的形式出现的,并注重法律系统化、条理化,且为高度概括、抽象的三段论式的模式。
所谓法典化,是指大陆法系的各国都主张编纂法典。编纂法典是指**立法机关将各个相关的法律部门的法律规则,经过整理、归纳并按照一定的逻辑关系和模式使之条理化形成文字而编纂成典,它属于一种创制法律的活动。
各国在法典的编制体例上不完全相同,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1896年公布的《德国民法典》与在它以前公布的《法国民法典》有所不同,《德国民法典》共分为五篇,即总则、债务关系法、物权法、亲属法和继承法。《法国民法典》则没有总则,只有序言。因此,《德国民法典》比《法国民法典》更加系统化、抽象化。其后,各国所制定的民法典,有的仿效德国的体例订有总则一篇,有的则不设总则篇。(2)有些大陆法系**把民法与商法分别编成两部独立的法典,即民法典与商法典;而有些大陆法系**则采取所谓民商合一的编制方法,即将商法并人民法典中。但这只是形式上和法律结构上的区别,实际上民法和商法还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
所谓重视法律的逻辑性,是指大陆法系无论是在立法还是法律的实施活动中,都注重采用逻辑演绎的方法来进行。在立法方面,大陆法系仿效自然科学的方法,强调逻辑性、推广使用“定理”的方法,使法学高度系统化、条理化,运用几个大的法律范畴,将各种法律规则分门别类地归结在一起。在法律的实施方面,大陆法系以法律条文的抽象观念为依据,由法院的法官加以引证和解释,尤其是当法典的规定需要解释时,由法官根据法典的“精神”作出解释,使法律运用于每个案件,并且按照立法者的“愿望”予以解释,将“老原则适用于新情况”,使得抽象的法律条文适用不断变化的新情况。大陆法系法院或法官审理案件时是按照成文法审理的,不承认先例约束力,判决只对本案有效,对其他案件无效,但可以参照。大陆法系法院或法官审理案件和判决的过程基本是遵循一个三段论的逻辑推理过程:某一当事人的犯罪或侵权行为是大前提,而法律的条文和规定则是小前提,法院或法官将犯罪实施或侵权行为与法律的规定相结合,进行判断,得出结论,形成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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