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审查被害人陈述的形成过程。审查被害人陈述的形成过程,主要从被害人陈述形成时是否受到了外界的干扰等方面进行。有的被害人由于受到外界的威胁、引诱、阻挠、收买而不能真实陈述;有的可能本人就是犯罪行为人而作出虚假陈述。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应当查明这些不良因素来自何方,找出不真实的原因,尽快排除这些不良因素,取得真实陈述。4.审查被害人的感知、记忆和表达能力。被害人与证人一样都是以所陈述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虽然有些被害人具备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的能力,但由于生理、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其感知能力、记忆能力、表达能力比较低,特别是案发时紧张或者惊恐,往往会使其陈述内容的真实性受到一些影响。因此,侦查人员在审查被害人陈述时,应注意审查被害人的生理、精神状况和智力发育程度及其对陈述内容可能造成的影响。
5.审查被害人陈述的来源。要查明被害人陈述的内容是直接感知的,还是由他人告知的,或是凭自己想象、推测得来的。如果是直接感知的,则要审查被害人当时所处的客观环境和主观条件如何,以及这些因素对陈述���容的影响程度。如果是听他人告知的,则应问清告知的具体人和告知的时间、地点以及经过,以便找告知人进行查对。如果是推测的,则应让被害人说明推测的根据,以供侦查人员分析研究案情时参考。
6.审查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一般来说,真实的陈述前后是一致的、合情合理的。如果发现被害人的陈述不合情理,需要进一步询问或采取其他方法予以核实;如果发现被害人的陈述与其他证据相矛盾,则应查明产生矛盾的原因;必要时,可以再收集其他证据加以印证。
7.审查被害人的控告情况。案件发生以后,一般情况下,被害人能够及时报案,通过现场勘查和现场访问,能够判断其陈述的真实性。每个案件的发生以及发生的过程各具特点,有的被害人陈述得不到其他证据证明;有些幼女在家长的带领下报案;有些是家长代言,特别是幼女的陈述明显超出了她的智力、年龄可能表述范围的,应警惕虚假陈述的可能性。
8.审查被害人的思想品质和一贯表现。被害人的思想品质和一贯表现对其陈述的真实程度存在一定的影响。有的被害人一贯诚实,作出的陈述可靠性较强,但不排除出于对犯罪的愤怒,其陈述时难免夹杂一些仇恨的情绪,存在言过其实的地方。有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问题,被害人怕坏了名声影响自己的形象,也会故意不承认被害的某些情节、避而不谈或者隐瞒有关犯罪事实。有些被害人由于说话爱添枝加叶,所陈述的内容很可能不完全符合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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