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土地征用的特征
土地征用是任何**(地区)为及时保障公益性项目获取土地所必需的一种行政行为。尽管世界各国(地区)的土地征用制度存在一定的差异,但都存在主体确定性、目的明确性、手段强制性、土地权属转移性、有偿性、标的和相对人的广泛性以及依法性等相同的特点,其具体内容包括:
1土地征用王体的确定性
(1)土地征用具有专属性。即行使征地权的主体只能是**,因为从本质上讲,土地征用是在特定条件下,周家取得土地所有权的一种特殊方式。换句话说,土地征用是**或政府协调社会成员个体利益和局部利益与礼会整体利益关系的措施,也是重新分配土地资源的方式。它是**作为全社会的组织者与管理者而依法进行的一项活动,因此只有**可以为之。这就排除了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亦享有土地征用权的疑义。
(2)世界上大多数**(地区)都以法律形式规定土地征用权是政府的特有权力。土地征用的主体只能是**,虽然有的**(地区)根据具
体情况有时可将七地征用权授予某些公用事业团体或公司,如日本土地征用除可由**实施外,也可由地山的公共团体、各种法律确定的事业主体实施。但是,既然十地征用是转移土地所有权的一种强制性的行政处理,其效力涉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利关系,故土地征用权是**行使土地*高所有权的结果,对被征用土地所有者来说,是一种义务,而创办事业人因为必办公共事业,根据法律规定需征用土地,只能求助**行使土地征用权,经**核准后,才能征用土地,由**执行土地征用,方可避免滥用征地权与不必要的侵害。因此,土地征用权不宜授予需用土地者或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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