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同一配额、许可证件项下的货物,海关在进境环节已经验核配额、许可证件的,在出区环节不再要求企业出具配额、许可证件原件。
1.出区
(1)一般贸易货物出区
一般贸易货物出区直接进入生产或消费领域流通的,按一般进口货物的报关程序办理海关手续,属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符合海关总署相关原产地管理规定的,按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办理海关征税手续。
一般贸易货物出区符合保税或者特定减免税条件的,可以按保税货物或者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报关程序办理海关手续。
(2)加工贸易货物出区
区内企业生产的加工贸易成品及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品、副产品出区内销的,按进口货物办理进口手续,海关按内销时的实际状态征税。属于进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应当向海关出具进口配额、许可证件。
区内企业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废品,以及加工生产、储存、运输等过程中产生的包装物料,区内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且经海关批准的,可以运往区外,海关按出区时的实际状态征税。属于进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的,免领进口配额、许可证件;列入《禁止进口废物目录》的废物及其他危险废物需出区进行处置的,有关企业凭保税港区行政管理机构及所在地的市级环保部门批复文件等材料,向海关办理出区手续。
区内企业生产的加工贸易成品出区深加工结转按出口加工区深加工结转程序办理海关手续。
(3)出区展示
区内企业在区外其他地方举办商品展示活动的,比照海关对暂准进境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4)出区检测、维修
保税港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海关监管货物,可以比照进境修理货物的有关规定,运往区外进行检测、维修。区内企业将模具运往区外进行检测、维修的,应当留存模具所生产产品的样品或者图片资料。
运往区外进行检测、维修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不得在区外用于加工生产和使用,并且应当自运出之日起60日内运回保税港区。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运回的,区内企业或者保税港区行政管理机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海关申请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检测、维修完毕运回保税港区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应当为原物。有更换新零件、配件或者附件的,原零件、配件或者附件应当一并运回保税港区。对在区外更换的国产零件、配件或者附件,需要退税的,由区内企业或者区外企业提出申请,保税港区主管海关按照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5)出区外发加工
区内企业需要将模具、原材料、半成品等运往区外进行加工的,应当在开展外发加工前,凭承揽加工合同或者协议、承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区内企业签章确认的承揽企业生产能力状况等材料,向保税港区主管海关办理外发加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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