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公开方式标准
公开就是脱离保密状态,让公众有可能知道。公开应该是完整的、清楚的和详细的,以达到本专业普通技术人员依此公开能够实施的程度为准;否则,就不是公开。公开的形式通常有三种:一是书面公开。这种公开的形式在于它必须以文字、数据、附图反映在出版物上,然后发表出来。因此,专利法把它称为“出版物上发表”的形式。二是使用公开。这种“使用”必须是在公众都能到达的地方进行,任何人都可以看到并能清楚地了解到该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实践中是如何应用的,而且公众中的任何人看到后都能利用。三是口头及其他方式公开。这是指以谈话、讲课和作报告等语言形式及展览等形式来公布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这种公开方式可以面对面地进行,也可以通过无线电广播、电视等方式进行。另外,还有将含有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产品在展览会上展出等。
在以上几种方式中,除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不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的都算是公开以外,其他公开方式则限于是在我国国内进行的,使技术内容为公众所知,才算是公开,才成为��有技术。在国外的公开使用和公开讲话,在我国不认为丧失了申请专利技术的新颖性。
按照我国专利法关于新颖性的规定,判断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新颖性时,还包括该申请的申请日以前由他人向知识产权局提出并在该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的内容。因此,他人在先的未公开的专利申请在一定条件下对后来申请的新颖性也有影响。
我国专利法特别规定了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三种情况下的公开不丧失新颖性:一是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二是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发表的。所谓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三是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这是指他人通过合法的或非法的途径将获得的申请人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的内容予以泄露而又未经申请人同意的。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有上述三种情况之一的,该情况必须是发生在申请日以前的6个月内,才认为不丧失新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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