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商法学者们的通说,现代商法中商事的范围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种:
**,直接媒介财货交易以及传统上被纳入基本商事活动的“固有商”,如交易所交易、买卖商交易、证券交易、票据交易、海商海事活动等。学说中又将其称为“**种商”。
第二,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的营业活动。它实际上是某种辅助“固有商”营业得以实现的“辅助商”,如货物运送、仓储、代理、行纪、居间、包装等。学说中又将其称为“第二种商”。
第三,虽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货物交易之行为目的,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商”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其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如银行、融资、信托、承揽、运送、制造、加工、出版、印刷、摄影营业。学者又将其称为“第三种商”。
第四,仅与“辅助商”或第三种商有牵连关系的营业活动,如广告宣传、人身与财产保险、旅馆营业、饭店酒楼、戏院舞厅、旅游服务、娱乐营业、信息咨询等。此种商事营业与“固有商”的联系已极为间接,学者多将其称为“第四种商”①。应当提及的是,我国目前有关商事法规对我国的商事行业作出了界定。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2条和第3条的规定,在我国,农林牧渔、水利及其服务业、丁业、地质普查和勘探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公共饮食业、物资供销业、仓储业、房地产经营业、居间服务业、咨询服务业、金融保险业等均属于商事营业,凡法人欲以营业目的执此业务者必须履行企业法人登记程序。该细则中甚至还规定:欲从事某些公用事业或非营利事业的法人,如果“实行企业化经营”,也视为从事商事营业,并须履行“企业法人登记”程序,适用有关的商事管理法规。由此可见,我国对商事行业的规定,显然较现代商法中商事范围的规定为宽。当然,上述诸多行业是否都应属于商事范围,并由商法调整,尚有研讨之必要。
二、商法的概念
尽管商法在今天已成为人们耳熟能详的称谓,但如何定义商法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尽管商法的历史十分悠久,但时至今13,商法究竟是什么,人们还很难达成共识。
(一)英美法系的商法概念——CommercialLaw,Business LaW,Mercantile LaW和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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