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是指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禁止反言则是指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放弃某项可以主张的权利后不得再重新主张该项权利。保险合同一经签订,弃权的一方无论有何种理由,均不得反言。需要指出的是,保险代理人的弃权行为可视为保险人的弃权行为,后果由保险人承担。如某车主将一辆作为生产用的货车向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投保单载明了特别用途为重、中型载货汽车,但因核保时保险人疏忽,按轻、微型载货汽车收取了保费,办理了承保手续并签发了保单。日后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得因该投保人少支付了保险费而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三、*大诚信原则的功能
从某种意义上讲,保险是在特定情况下所进行的道德上的交易,对道德规范的要求要比一般商��交易对道德规范的要求高的多。*大诚信原则是保险赖以生存与活动的基础,其功能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一)*大诚信原则的内核是要求行为人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大诚信原则所要求的不**于主观上的善意,而且要求事实上的善意,即知情方必须如实告知其所知道的所有重要情况,因过失未如实告知也构成对*大诚信原则的违反。因为一方面财产保险合同具有特殊性,保险标的千差万别,保险人难于确切了解应知道的信息,也不能保证通过询问了解足够的信息,因此不仅要求投保人不欺骗保险人,而且要求投保人应如实说明所有与保险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另一方面掌握特殊知识的保险人也有向对方披露告知的义务,特别是有关免责条款的说明。
(二)*大诚信原则可以调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对一些事物的认知能力上存在着严重的不平衡。具体表现在:一方面在财产保险合同的签订过程中,投保人完全处于弱势。财产保险合同是附合性合同,条款由保险人事先单方面拟定,投保人在缔约时处于“要么接受,要么走开”的不利地位;投保人不熟悉保险业务和知识,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在相当程度上是基于信赖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条款所做出的说明和解释。另一方面在对于保险标的物的了解上,保险人又处于弱势。在保险实践中,保险人是否承保,以及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的数额取决于保险人对特定危险发生程度的正确估计与判断,而保险人对承保危险程度的估计与判断在很大程度上是以投保人的陈述为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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