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根据发生的原因,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有以下三种: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法律行为。
(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法律行为。
(3)无权处分行为。
(三)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
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和无权代理行为在处理上是相同的,其法律效果也相同,主要有:
(1)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不被法定代理人追认、无权代理行为不被被代理人追认,则该法律行为无效。
(2)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的追认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权代理行为,经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追认而有效。
(3)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相对人如果不知道与之实施法律行为的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权代理人,在其知道后、该行为被追认前,可以撤销。
(4)相对人的催告权。相对人无论善意或恶意,在法律行为成立后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在收到催告后1个月内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在理论与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是无权处分问题。《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在此,争论的主要问题在于在无权处分情形,无效的是买卖合同本身还是指所有权的转移行为。我们认为,就该条规定本身来看,无效的应当是买卖合同本身,也就是说,按《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订立买卖合同就是处分行为,只要没有处分权,买卖等合同就无效,除非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或经权利人追认。但是,这种规定既不合理,也是不必要的,在很多时候甚至是不可能执行的。
**,不合理。《合同法》第51条之规定将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直接规定为无效,有违意思自治精神。合同是当事人的相互允诺,只要其内容不违法,合同就应当有效。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比如买卖他人之物,当事人只是承诺处分他人财产,也就是将他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合同法》既然规定事后取得所有权或经权利人追认后合同有效,那么,出卖人显然可以合法地履行其承诺。可见,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既非不能,也不当然违法。至于订立合同后出卖人不能取得所有权或不能让权利人同意,那是出卖人未履行合同义务,而不应当是合同无效。
第二,不必要。含有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并不是对他人财产的处分行为本身,也就是说,订立这样的合同,并不导致他人财产权利的变动,也就不会损害他人权利,所以,法律没有必要规定这样的合同无效。
第三,不可能。这样的规定虽然看似简单,只要有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原则上就是无效,但在现实中却难以适用,也很少有人想到要适用。因为现在市场上的交易有相当部分就是处分他人财产,特别是买卖他人之物,如果这些合同都是效力待定的合同,那交易就无法进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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