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是基于法律监督权而参加民事诉讼的,其在民事诉讼中居于监督看的地位,他们在诉讼中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都是基于其监督权而产生的,并服务于其监督职能。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权利主要是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具体表现为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情形下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出抗诉,并派员参加相关的诉讼。对民事诉讼依法进行监督,既是人民检察院的权利,同时也是其应尽的法定职责和义务。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诉讼权利并要求其承担诉讼义务,主要目的在于保证人民法院裁判的正确性和审判活动的公正性,其主要作用在于促使案件获得依法审判。
当事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和第三人是基于诉权而参加民事诉讼,他们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正当权利,他们在诉讼中所享有的诉讼权利是以诉权为基础,法律赋予他们诉讼权利的目的在于为当事人等主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司法保护,其作用在于为当事人等主体实施自己的诉讼行为提供法律手段。由于当事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和诉讼中第三人各自在诉讼中的地位不同,其在诉讼上所享有的权利也有所差别。法律在赋予当事人等主体以诉讼权利的同时,还要求他们承担相应的义务,这主要表现为,法律要求他们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服从法庭指挥并自觉履行法院裁判。法律要求这些主体履行上述义务,主要目的在于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以促进纠纷的彻底解决。诉讼代理人是基于代理权参加诉讼,他们参加诉讼的目的在于更好地帮助当事人进行诉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赋予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代理权是密切相关的,不同种类的诉讼代理人其代理权产生的基础不同,决定了不同种类的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享有不同的诉讼权利、承担不同的诉讼义务,但总的来说,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的行使和诉讼义务的承担,限于其代理权限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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