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白色清单”条款。它是指一般不影响竞争、不妨碍获得豁免的许可合同条款。
(3)“黑色清单”条款。它是指不可豁免而且不适用合同无效的可分性规则的条款。
(4)“灰色清单”条款。它是指既不在基本豁免和白色清单之内,又不在黑色清单之内的限制性许可合同条款,当事人可将许可合同项通知欧盟委员会。
与美国的做法相比,欧盟的反托拉斯对知识产权许可的控制在确定性的程度上要高。由于欧盟执法机关专门发布了集体豁免的规章,其中明确地通过“清单方式”列举规定了应受禁止、不予禁止与可受豁免的许可合同条款,这就使合同当事人可以方便**地根据这一规章来避免违反竞争法的风险。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还可就某些受禁止的许可合同条款事先向执法机关申请获得单独豁免。
3.日本反垄断法对专利滥用行为的规制。在1968年5月24日,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发布的《国际许可协议的反垄断指导方针》对禁止垄断作了一些规定。比如,该指导方针的第1条规定,在专利权或新式样权的国际贸易协议中,对专利引进方生产的产品有如下规定的则被视为不公平交易做法:限制出口地区(独占性许可等三种情况除外);限制出口价格和数量;限制生产有竞争性的产品;限制原料的购买来源;限制产品的销售途径;限制再销售的价格;限制买方将使用技术所获得的知识和经验告诉卖方;对未使用许可证技术生产的产品收取费用;限制原材料、零部件以及专利产品的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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