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UCP600对商业发票的规定
UCP600第18条对商业发票作了以下规定:
(1)商业发票:
②须在表面上看来系由受益人出具(第38条另有规定者除外);
②必须做成以申请人的名称为抬头(第38条(g)款另有规定者除外);
③发票币别与信用证币种相同;
④无须签字。
(2)按照指定行事的被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或开证行可以接受金额超过信用证所允许金额的商业发票,倘若有关银行已兑付或已议付的金额没有超过信用证所允许的金额,则该银行的决定对各有关方均具有约束力。
(3)商业发票中货物、服务或行为的描述必须��信用证中显示的内容相符。
3.出口制单的基本要求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收汇单据除了必须满足信用证要求外,还必须符合UCP600和ISBP681的规定。因此,出口制单应当按照以下基本要求进行:
(1)保证单单一致。单单一致是指向银行递交的各个单据的表面内容一致,无相互矛盾之处。信用证支付方式下,银行处理的是单证,而不是货物(UCP600 Article5),单据之间相符就成为银行履行付款义务的必要条件之一。
(2)保证单证一致。单证一致是指向银行所提交的各种单证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合,无矛盾之处。
(3)保证单据内容正确、完整,符合有关规定和商业习惯。
(4)及时制单。
4.商业发票的内容及填制要领
商业发票(见表14-1)是出口方开给进口方的发货价目清单。对于出口商而言,它是出口收汇、出口报检/报关的必要单据;对于进口商而言,它是进口商凭以核对货物和价值、商业记账和核算的依据。它也是进口商报关的必要单据。
各出口公司的商业发票格式有所不同,但基本内容大致相同。商业发票的内容及填制要点如下:
(1)出票人。出票人的名称、地址应当醒目、正确;应当与信用证的描述完全一致,与其他单据的表述一致。可转让信用证下,银行可以接受由第二受益人出具的发票。出票人表示方法有两种:一种是由发票的票头直接表示;另一种是通过发票的签署来表示。
(2)抬头人。抬头人即信用证的申请人。UCP600第18条第1款规定,发票的抬头人必须与信用证的申请人一致。根据UCP600第38条第8款规定,可转让信用证下,银行可以接受第二受益人的发票中以**受益人替换原证申请人。
(3)发票日期。发票日期为发票的签发日期。除提单日期外,发票日期应当是所有交付单据日期中*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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