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一 民法的特征与基本原则
相关法理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民事执法、民事守法和民事活动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法律准则。民法的基本原则虽然不直接涉及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但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法制度和规范之中。基本原则还属于强行性规范,不允许当事人排除其适用。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法基本原则,有些对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全部适用,有些不是对全部而是对基本部分适用,但这并不影响其基本原则的性质。
关于民法基本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一般来说,基本原则只能在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则或填补漏洞的情况下才能直接使用。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处理民事纠纷时,有具体法律规定的,应依照该规定或参照*相类似的规定;在缺乏可供适用的具体法律规则时,应当依据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与公序良俗不相违背的习惯;无此习惯的,再依照民法的基本原则并参照法理处理。非常抽象概括的基本原则的使用给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如果允许法官直接运用民法的基本原则裁判案件,则��增加法律的不确定性。
知识点及实例
一 民法的特征
(一)民法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与一定社会发展时期中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相适应的。从本质上讲,民法就是把一定社会里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直接上升为法律规范。
(二)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调整的对象不是所有的社会关系,而是需要法律调整的、在当事人之间形成有法律约束力的社会关系。民法作为法律的一个部门,更不调整一切社会关系,民法的调整对象,乃在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法律关系主体地位的平等性,是民法同诸如行政法、刑法等其他许多法律部门相区别的重要标志之一。但是,并非社会上所有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都归民法调整,民法只调整具有法律权利义务意义的社会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