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视同销售的核算
(1)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或者直接转为固定资产
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或直接转为固定资产的,应于货物移送使用时,按同类消费品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应纳消费税和应纳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一应交消费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移送的货物成本,贷��“库存商品”科目;按应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移送货物的成本之和,借记“在建工程”、“应付职丁薪酬”、“固定资产”等科目。
(2)用于捐赠、赞助、广告
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捐赠、赞助和广告的,应于货物移送使用时,按同类消费品的平均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纳消费税和应纳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一一应交消费税”、“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科目,按移送的货物成本,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按应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移送货物的成本之和,借记“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科目。
(3)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
纳税人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办法进行处理,按换入资产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换出应税消费品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一一应交消费税”等科目。
特别要注意: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而增值税仍以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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