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证据法概述
**节 证据法的含义界定
证据法是法学体系中一个重要的部门法学。早在19世纪,英国就已经形成了专门的证据法学体系。在英美法学体系中,证据法一直是一门“显学”。在我国,由于受大陆法系证据立法模式的影响,证据的相关内容主要规定在诉讼法典的相关章节中,没有专门的证据法典,再加上司法理念等因素的影响,因此,证据法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未受到应有的重视,证据法学研究一直也较为薄弱。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一些重要的证据方面的司法解释陆续颁布,诉讼法典中的证据规定也日益完善,基本建立起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证据法律制度,证据法学研究方兴未艾。
对于如何界定证据法的含义,学理上一直存在争议。如果仅从字面上解读,可以将证据法简单界定为有关证据和证明的法律规范。但是由于世界各国证据法的法律规定差异很大,所以在理解证据法的含义时也很难得出一致的结论。从各国证据立法来看,证据法的含义可以分为狭义的证据法和广义的证据法。
一、狭义的证据法
这主要是英美法系证据法的概念。一般而言,英美法系证据法的概念较为简单、明确,是指除了实体法、程序法中所规定的证据条款之外的法律规范。有时英美法系���证据法甚至被限定为这些**的成文证据法典。如美国的《联邦证据规则》、《加利福尼亚州证据法典》;英国的《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1995年民事证据法》等。由于这些成文证据法典的调整范围主要针对证据的可采性问题和证明责任问题,而很少牵涉其他方面,所以英美法系的证据法基本上等同于证据规则,属于一种狭义上的证据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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