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民事法律关系
复习提要
①本章*重要的内容是民事权利的分类。尤其是以作用为标准,将民事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这个必须掌握,虽然*近三年没有直接考查,但哪一年又能少了它们呢?每个民法题目都和它们相关,因为民法就是权利法,是权利的宣言书。②本章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与客体的叙述,只是关于它们*粗浅的叙述,司考考试要求也不高,一般掌握即可。③自助与紧急避险,比较重要,*好能够掌握。④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一般不会考,大致有个印象即可。但是,应当掌握好意施惠关系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一、���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问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依照不同的标准,民事法律关系可作如下分类:
1.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分类标准:是否直接具有财产内容)。
(1)财产法律关系,指以财产利益为客体,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物权法律关系和债权法律关系。
(2)人身法律关系,指以人格、身份利益为客体,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不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人格权法律关系和身份权法律关系。须注意:人身法律关系遭受侵害后形成的侵权之债法律关系,属于财产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和相对民事法律关系(分类标准:义务主体是否特定)。
(1)**民事法律关系,指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凡是以支配权为要素形成的法律关系均为**民事法律关系。物权法律关系、人身权法律关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都是**法律关系,在这些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均为特定的一人或数人,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不特定的人,义务主体均负有不侵犯**权的不作为义务。
(2)相对民事法律关系,指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也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凡是以请求权为要素形成的法律关系都是相对民事法律关系。债权法律关系、物权请求权法律关系(《物权法》第34、35条)、占有保护请求权(《物权法》第245条)等都是相对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一人或者数人,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予以配合才能实现。
3.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分类标准:是否只有一组权利义务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