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惠国待遇
所谓*惠国待遇,是指一国对于所有成员国的贸易待遇都必须是同样的,如果一国给任何一国降低豁免关税或提供其他优惠政策,该国也必须同时给其他的成员国同样的待遇。例如,如果在美国和日本的谈判中,日本同意将从美国进口的牛肉关税降至10%,那么,任何成员国出口到日本的牛肉无须谈判就自动降低到10%。
在服务贸易方面,成员国给予任何其他**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优惠,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任何其他成员方的相同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例如,如果中国允许美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开设人民币业务,那么法国银行、日本银行也应自动获得同样待遇。
在知识产权方面,成员方给予任何其他**的国民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任何优惠、优待、特权或豁免,应立即和无条件给予来自任何其他成员方的国民。
*惠国待遇可以是无条件的,也可以是有条件的。在关贸总协定中的*惠国待遇条款是无条件的,但对于非关贸总协定的成员国,*惠国待遇只是各国分别谈判的结果而不是自动给予的和无条件的。
在加入世贸组织之前,中国与其他**的*惠国待遇协定都是双边的,中国不得不和其他**通过谈判去签订。一旦双边关系出现了问题,双边的*惠国待遇也可能被取消。
中国与美国于1979年签订了双方互给*惠国待遇的协定,但1980年以后,美国国会按照其《1974年贸易法》中的有关条款(即杰克逊一范尼克修正案,Jackson-VanikAmendment),对中国和苏联等非市场经济**的*惠国待遇贸易地位进行年度审议。1990年前的审议主要是这些**的移民政策。此后,转为对人权、环保以及军火控制的审查。美国国会可以以此拒绝延长给予*惠国待遇的地位。1989年后,中美双方每年就是否延长*惠国待遇问题发生争执,直到2000年美国众参两院先后通过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与中国建立“**正常贸易关系”法案后,两国相互间的*惠国待遇问题才得到*终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