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护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三要素,其他**大都保护产品的形状、图案,对色彩没有考虑;
(2)条例中规定采用审查制,大多数**当时不是审查制;
(3)采用先申请制。
3.后来的修正
(1) 1899年制定了外观设计法(1899年3月2日公布,1899年7月1日实施)。在该法中开始采用类似外观设计的登记制度。
(2) 1909年4月5日再次颁布外观设计法,1 1月1日实施。该法成为近代外观设计法的基础,开始采用秘密外观设计登记制度。
(3) 1921年4月30日颁布新的外观设计法,1922年1月1 1日开始实施,这是为了适应**次世界大战后经济跃进的形势而修改的新法,外观设计公报开始发行。
(4) 1959年4月13日再次修订,颁布新法,于1960年4月1日实施。这是为适应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经济发展及社会大变革而修改的新法,也就是施行40年的外观设计法。
(5)1998年进行修改,1999年1月1日实施的新法,新法的宗旨在于更好地保护更高水平的工业设计并符合国际协调的大趋势,在简化程序、扩大保护范围等方面作出了新规定。
4.现行法修改要点
(1)对注册外观设计的创造性要求提高;
(2)取消了类似外观设计登记制度;
(3)增设相关外观设计保护制度;
(4)增设部分外观设计保护制度;
(5)放宽了成套外观设计的条件;
(6)放宽了外观设计的绘图要求。
(六)韩国的外观设计保护制度
韩国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虽然起步较晚,但健全而完善。韩国��一部独立的外观设计法,采用审查制、无审查制并存的审查制度,其中无审查登记的数量约占20%左右。对无审查登记的申请允许同一大类的20件设计作为一个申请提出,相应的费用有所增加。近年来紧随国际协调的大趋势,对部分外观设计的保护已于1998年3月1日开始实施,对成套外观设计的条件要求开始松动,2000年外观设计申请量为35 678件,仅次于中国和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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