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宪法权利
在大致了解了什么是权利之后,现在我们可以来看看什么是宪法权利了。宪法权利是权利的一种。从实证宪法学角度来说,“宪法权利”是指宪法承认或规定的、**不可侵犯并有义务予以保护的权利。
在法律体系中,宪法是一种特殊的法,或者可以称之为“更高的法”,任何法律都不能与宪法相抵触。宪法权利也是一种特殊的权利,也可以称之为“更高的权利”。在权利的体系和位阶上,宪法权利要高于其他法律所规定的权利,而更接近“人权”这个概念。人权这个词汇被看作是我们人类历史上*有道德意义的词汇,是近现代政治哲学发展的*大成果。“人权”这个概念也产生于西方,随着文艺复兴、宗教改革、自然法学说和资产**革命的发展而得到迅速传播,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形成了现代国际人权保障体系。简单来说,人权是一个人仅仅因为是人就应当享有的权利。人权尊奉人作为人所应该具有的价值与尊严。一个人不论其国籍、宗教、性别、社会身份、职业、财富、财产或其他任何种族、文化或社会特征方面的差异,都应当平等地享有人权,都应当得到一个人所应当得到的尊重和对待,这是人权普遍性的表现。
宪法是保障人权的重要手段,宪法权利则是人权与宪法沟通的桥梁。宪法通过规定和保障宪法权利而达到保障人权的目的。因此,许多**的宪法都包含“人权”字眼,把保障人权规定为宪法的重要价值。例如,法国宪法以《人权宣言》为序言;德国《基本法》规定,“人之尊严不可侵犯,承认不可侵犯与不可让与之人权,为一切人类社会以及世界和平与正义之基础。基本权利拘束立法、行政及司法而为直接有效之权利。”2004年中国通过宪法修正案,在公民的权利义务一章中增加了一个条款,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一词也进入了中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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