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协调委员会
协调委员会由担任巴黎联盟执行委员会委员、伯尔尼联盟执行委员会委员或两委员会委员的WIPO公约参加国组成。
协调委员会的职责是:(1)就一切有关行政、财务以及其他对两个以上联盟,或一个以上联盟与本组织共同有关的事项,特别是关于各联盟共同开支预算事项,向各联盟的机构、本组织成员国大会、成员国会议和总于事提出意见;(2)拟订本组织大会的议程草案;(3)拟订本组织成员国会议的议程草案以及计划和预算草案;(4)在总干事任期即将届满,或总干事缺位时,提名一候选人以待成员国大会任命;如大会未任命其所提名的人,协调委员会应另提一名候选人;这一程序应反复进行直到其*后提名的人被大会任命为止;(5)如总干事在两届成员国大会之间缺位,在新任总干事就职前任命一代理总干事;(6)行��WIPO公约赋予的其他职权。
协调委员会例会每年由总干事召开一次,一般都在WIPO组织总部举行。协调委员会特别会议,可由总干事以其个人名义倡议或应协调委员会主席的请求或1/4的委员国的请求召开。协调委员会委员的半数构成法定人数,一名代表仅能代表一国,并仅能以一国名义投票。
4.国际局
国际局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秘书处,由总干事指导,并辅以两个以上副总干事。总干事为WIPO的行政首脑,代表WIPO。总干事有一定的任期,不得少于六年,可以连任。初次任期和可能的连任期以及其他任命条件由成员国大会规定。总干事负责准备计划和预算草案及定期的活动报告,并应将这些草案和报告寄送有关**政府和各联盟及本组织的主管机构。总干事及其指派的工作人员应参加成员国大会、会议、协调委员会和其他委员会或工作组的一切会议,但无表决权。总干事指派的一名工作人员应为这些机构的当然秘书。
总干事应任命为有效执行国际局任务所必需的工作人员;应在协调委员会批准后任命副总干事。任用条件应在由总干事提出并经协调委员会批准的工作人员条例中规定。任用工作人员和决定服务条件应首先考虑必须保证*高标准的效率、能力和品德,并应适当注意在尽可能广泛地域分布上任用工作人员的重要性。总干事和工作人员职责的性质应是纯国际性的,在执行职务时,不应寻求或接受任何政府或本组织以外的任何机关的指示,不应做可能妨碍其国际职员身份的任何行为。每一个成员国都要尊重总干事和工作人员职责的纯国际性,在他们执行任务时不去影响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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