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罪状的表述方式
刑法分则条文对罪状的描述方式,我国刑法理论一般将其分为“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空白罪状”四种情况。
简单罪状,是指只描述犯罪*基本特征,不对任何一个构成要件的内容进行进一步说明的罪状。例如,《刑法》第232条中的“故意杀人”,《刑法》第240条中的“拐卖妇女儿童”等,都是简单罪状。这种罪状描述方式具有文字简练的优点,多适用于描述那些犯罪特征众所周知,犯罪构成要件内容主要根据总则规定补充的传统犯罪。
叙明罪状,是指对某一或某些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有较为详细说明的罪状。例如,《刑法》第158条中关于“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描述,就属于叙明罪状。这种描述方式具有内容清楚的特点,有利于人们理解和掌握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准确含义,多适用于那些犯罪成立条件特殊,并容易与相似的非犯罪行为相混的犯罪。
引证罪状,是指引证刑法分则规定的其他犯罪罪状来描述某一犯罪特征的罪状。例如,《刑法》第115条规定的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和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的罪状仅仅为“过失犯前款罪的”,其具体内容就只能引证该条第1款中关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来说明。运用引证罪状可以避免重复,达到精练条文的结果,一般只适用于那些犯罪特征在刑法其他条款中已有规定的犯罪。
空白罪状,亦称“参见罪状”,是指在刑法条文中仅规定某一犯罪以违反某种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为构成要件,不具体描述该犯罪构成要件特征的罪状。例如,《刑法》第132条规定:“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中关于铁路运营事故罪罪状的规定就属于空白罪状。这种罪状具有必须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才能确定具体构成要件的特点,适用于以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为前提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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