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该定义得出,外观设计注重的是设计人对一项产品的外观(包括形状、图案或者这两者的组合,以及色彩与形状、色彩与图案的组合)所作出的富于艺术性,具有美感的创造。但这种艺术性的创造,不是单纯的工艺品,还必须能够在企业内成批制造,也就是说具有能够为产业上所利用的实用性。因此,外观设计与上述两种专利类型有明显的不同,它更注重创造的美感和艺术性。
外观设计专利只进行形式审查,容易审批,费用也较低;保护期为申请日起10年内;外观设计只���护产品的外观形状、图案、色彩等,不保护产品内部结构,保护范围较小。五、专利权授予的实质条件一项发明创造要获得专利权,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包括向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要求;发明主题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范围。而其中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是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通常被称为专利“三性”。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一)新颖性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其中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1.丧失新颖性的4种情况
由新颖性的定义可以得出,发生以下4种情况之一即丧失我国《专利法》中所述的新颖性。
1)公开发表
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的技术内容。出版物主要有发明说明书、科技期刊、科技图书、技术报告、样本、光盘、磁带、唱片等。
凡公开发表的出版物具有公开性、公布性和情报性。只要一份出版物是任何人都可以接触到的,即构成发明已被公开。具有保密义务的内部资料,由于不属于公众能够获得的,因而尽管印数较多,但在此类资料上发表不算公开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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