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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协定解读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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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协定解读与应用

  • 作者:梁若莲
  • 出版社:中国税务出版社
  • ISBN:9787802358355
  • 出版日期:2012年08月01日
  • 页数:318
  • 定价:¥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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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梁若莲所著的《税收协定解读与应用》以质朴凝练的语言,吸收国际社会和国内学者对税收协定的*新研究成果,对税收协定条文的内涵和外延逐一进行分析和论述,紧密结合相关的国内税收法律法规,对多年来税收协定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和处理方法进行深入剖析 税收协定解读与应用_梁若莲 编_中国税务出版社_
    文章节选
    根据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减按10%的税率征收。对这些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其中也包括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例如,假设美国A公司在北京设有一个办事处,并通过该办事处将一笔款项贷给我国境内的B公司。在这种情况下,中国B公司就应当向美国A公司设在北京的办事处支付利息,而该办事处也应该将这笔利息收入计入到当年的应税所得中,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如果美国A公司的贷款不是通过其北京办事处进行的,而是直接与中国B公司签订贷款协议贷出的,则B公司的利息就应直接支付给美国A公司,中国政府对这笔利息支付要征收10%的预提所得税。
    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税务总局下发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该办法适用于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且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以及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企业。对这类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
    ……
    目录
    第1章 国际税收协定概要
    1.1 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的产生
    1.2 国际税收协定的法律地位
    1.3 我国缔结税收协定的概况
    第2章 税收协定的适用范围
    2.1 人的范围
    2.2 税种的范围
    2.3 时间范围和空间范围
    第3章 税收居民
    3.1 自然人居民身份判定标准与协调规范
    3.2 法人居民身份判断标准与协调规范
    3.3 涉及第三国时的协定适用原则
    3.4 判定税收居民身份的管理程序
    第4章 常设机构
    4.1 一般类型的常设机构
    4.2 特殊类型的常设机构
    4.3 常设机构条款优先原则
    4.4 母子公司与常设机构
    4.5 电子商务与常设机构
    4.6 对非居民企业境内机构场所的征收管理
    第5章 营业利润
    5.1 营业利润
    5.2 联属企业
    第6章 国际运输
    6.1 国际运输所得的征税原则
    6.2 国际运输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6.3 与协定其他条款的衔接
    6.4 国际运输流转税的处理
    6.5 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申请
    第7章 财产所得
    7.1 不动产所得
    7.2 财产收益
    7.3 财产净值
    第8章 投资所得
    8.1 投资所得征税的���本概念
    8.2 股息
    8.3 利息
    8.4 特许权使用费
    第9章 劳务所得
    9.1 独立个人劳务
    9.2 非独立个人劳务
    9.3 董事费
    9.4 艺术家和运动员
    9.5 其他特殊类型的劳务所得
    第10章 其他所得
    第11章 消除双重征税方法
    第12章 特别规定
    第13章 税收协定待遇管理
    第14章 对外付汇开具税务证明管理
    附录
    参考文献

    与描述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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