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减按10%的税率征收。对这些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其中也包括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例如,假设美国A公司在北京设有一个办事处,并通过该办事处将一笔款项贷给我国境内的B公司。在这种情况下,中国B公司就应当向美国A公司设在北京的办事处支付利息,而该办事处也应该将这笔利息收入计入到当年的应税所得中,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如果美国A公司的贷款不是通过其北京办事处进行的,而是直接与中国B公司签订贷款协议贷出的,则B公司的利息就应直接支付给美国A公司,中国政府对这笔利息支付要征收10%的预提所得税。
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税务总局下发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该办法适用于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且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以及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企业。对这类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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