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森林植物检疫员的职权 森林植物检疫员在执行检疫任务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和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照规定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依法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或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依法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森检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证据。森林植物检疫员应当经过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森林植物检疫培训班培训并取得成绩合格证书,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森林植物检疫员证》。森林植物检疫员执行任务时,必须穿着森林植物检疫制服、佩戴森林植物检疫标志和出示《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7.违反森林植物检疫法规的法律责任
(1)不依照规定办理森林植物检疫证书的法律责任,依照《植物检疫条例》第18条规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50-2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森林植物检疫机构依照《植物检疫条例》第18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①违反森林植物检疫法规规定,在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②非法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森林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③未依照森林植物检疫法规的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④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⑤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⑥违反规定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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