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伤员运送。搬运伤员是急救的重要环节,在对伤员进行搬运之前一定要了解其受伤部位、受伤情况,有骨折现象的应在固定后再进行搬运。切忌不可由于盲目的搬运对伤员造成进一步的或者是不必要的伤害。
5.现场心肺复苏。心肺骤停是各种原因所致的循环和呼吸的突然停止和意识丧失。尤其是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由于人体受到外力的猛烈作用,常会出现暂时性的心脏停止跳动和肺停止呼吸,如不及时救助就有可能导致伤员的死亡。因此,只要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出现伤员的心脏停止跳动或者肺停止呼吸,一时又无法确认其是否死亡的,应当立即对其实施心肺复苏。心肺复苏术包括人工呼吸和胸外按压两个部分,其中人工呼吸是针对伤员停止呼吸的情况,胸外按压则是针对伤员心脏停止跳动的情况。
心肺复苏的基本方法是:
(1)人工呼吸。实施人工呼吸时,应当首先清除伤员口中的血块、黏液等异物,并让伤员仰卧,使头部后仰,以保证其呼吸道通畅。然后施救人员跪伏在伤员头部的一侧,用一只手托住其下颌并掰开口腔,用另一只手捏住伤员的鼻孔,使其闭气,并由施救人员深吸一口气后用力吹人伤员口中,直到其胸部明显隆起为止。*后施救人员松开伤员的鼻孔,让气从其肺部呼出。此时为帮助伤员呼出气体,施救者可轻压其胸部。上述过程应按照每分钟12-16次的频率重复,直到伤员恢复呼吸或者被判定已经死亡为止。施救者在重新吸气时应当将头稍侧向一旁,以免吸到伤员呼出的气体。
(2)胸外按压。实施胸外按压时,首先应当让伤员仰卧在平地上,然后由施救者跪立于伤员身体一侧或双腿分跨跪立于其腰部,双手呈掌形重叠放在伤员胸骨的下1/3处以震发力方式将伤员胸骨按压下陷3-4厘米后迅速松开,其频率应该在每分钟90次左右,直到伤员恢复心跳或者被判定已经死亡为止。在按压伤员胸部时不可用力过大,以免造成伤员胸部骨折。
(三)伤员救护的经济保障
《道路交通**法》、《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以及《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抢救费用的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这为抢救伤员提供了物质保障。以往,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救助机制不健全,医院因抢救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而发生的**费用往往得不到落实,从而使医院在抢救伤员后蒙受经济上的损失。也正是由于担心此类情况的发生,有的医院担心抢救伤员后的抢救费得不到落实而推诿或者拖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并因此造成受伤人员伤情加重,甚至死亡。
为了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道路交通**法》有了相应的规定,通过建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等,完善并加强了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者的保障机制。通过立法,将**机构对受伤人员的救助义务规定为一项法定义务。根据这项法定义务,一切**机构都有义务无条件地抢救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如果**机构违反这项法定义务给受伤者造成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机构就所受损失进行赔偿。通过这些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对于肇事车辆身份明确,而且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由该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预先支付抢救的费用,保险公司的费用不超过被保险人投保的责任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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