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1.(1)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强行法是指**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使得更改之规律。
(2)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强行法的联系与区别:
两者的共同点在于: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的特点。因此可以说,国际法基本原则属于强行法的范畴,而不属于以某少数国际法主体意志为转移的任意法的范畴。两者的区别在于:强行法规则并不必然包含全局性、普遍性原则的特点。例如,国际刑法中的许多原则都具有强行法的性质,但这些原则并不因为具有强行法的性质就可以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2.《联合国宪章》第2条规定了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守如下七项原则:各会员国主权平等原则;善意履行宪章义务;以和平方法解决争端;禁止使用威胁或武力;集体协助;确保非会员国遵守上述原则;不干涉**内政。这些原则构成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在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
3.(1)禁止非法使用武力的概念,主要是来自《联合国宪章》。该宪章序言宣布,联合国组织的目的是“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因而为达此目的“保证非为公共利益,不得使用武力”。宪章第2条第4款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该宪章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是国际法在战争方面的进一步发展。
(2)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不仅是一项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性质,而且还是一项国际习惯法原则。
(3)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包括下述内容: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侵害任何**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不得侵犯他国现有国际疆界;不得侵犯国际界线;不得采取武力报复行为;不得组织或鼓励组织非正规军或武装团队,包括雇佣兵在内,侵入他国领土;等等。
(4)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并没有排除合法使用武力。在自卫、联合国安理会授权或采取行动、争取民族独立的组织抵抗殖民主义镇压等情况下使用武力是合法的。
4.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国际社会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它具有以下特点:
**,国际社会公认。国际社会公认并不是指每个**的承认或接受,而是指多数或大多数**的认可。这种认可或接受不仅是对某一项原则的法律、国际法性质的认可,还必须包括对该原则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性质的认可。
第二,具有普遍意义,即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具有普遍意义的全局性原则,对整个国际法体系和规范起指导作用。
第三,适用于国际法的全部领域,而非只适用于某些特定的领域或空间,或只针对某些特定主体。
第四,构成国际法整个体系的法律基础。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在整个国际法体系中具有*高法律地位,类似于国内法中的宪法原则,是确立、适用、解释、评价其他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基础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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