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音乐的表现要素和手段
音乐不仅仅是使人愉悦兴奋的音响,它有着自身的思维发展逻辑、情感表现方式和意义;而音乐材料和规则则是其建构的基础和媒介,它们直接影响着音乐的构成,影响着欣赏者从音乐中得到的审美享受。因此,欣赏者必须懂得一些音乐的表现要素、手段、结构和技巧。
音乐中的基本表现要素和手段主要有以下方面:旋律,调式、调性,和声,节奏、节拍,速度,力度,音色,音区,织体。
关于音乐基本表现要素的概念,在“乐理”这门课程中有详细的讲述,以下主要从音乐欣赏角度简述它们作为音乐表现手段的基本作用。
一、旋律
旋律作为统一的、完整的音乐形式中*重要的表现手段之一,以其鲜明的主题性格、独特的动机音型和音调素质,成为欣赏者所能感受到的*为明显和直接的要素,*能唤起人们的共鸣。欣赏者对于音乐作品常常能够记住或哼唱的就是旋律。某种节奏型可以��在若干不同的作品之中,某组特别的和声可能配得上若干首曲子,唯有旋律是****地表现某一作品基本内容的代表特征。旋律由各种音程的连续而构成,其进行是多种多样的,按照音程关系,可以分为级进的旋律和跳进的旋律,按行进方向可以产生上行、下行、横向进行的运动。旋律依靠自己的内部逻辑,将不同的进行方式富有个性地综合在一首作品当中,由音乐所要表达的具体情感内容和需要来决定。一般而言,上行的旋律,尤其是时间较长、音域较宽的上行,常用于表现情绪的高涨或兴奋;下形的旋律,常用于表现情绪的松弛或低落;横向的进行,尤其是小幅度的波状进行往往表现情绪的安稳平和。一首旋律必须是作曲家按照其创作意图而构成的完整的外在表达形式。
需要明确的是,旋律不是一个脱离于其他表现要素而单独存在的要素,而是各种表现要素的统一体,它表达作品内容不仅仅是通过音高关系,而且是通过各种要素的有机组合、相互作用来实现的,它与其他表现要素的关系是整体与个别的复杂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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