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前婚姻社会”
人类社会已经有几百万年的历史。在这样一个漫长的时间里,绝大多数时期没有明确的婚姻观念、婚姻关系和相关规范,属于“前婚姻社会”。
*初��人类,生存环境十分恶劣,劳动非常简单,生活极其艰难,繁衍相当缓慢。根据人类学家的估计,在大约100万年之前,全球的人口不过一两万人;到大约10万年前,也只有20万~30万人。我国古代文献记载这一时期的人们只是“茹草饮水,采树木之实”;与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一书中的说法大同小异,认为他们“栖息于极有限的地带,靠果实维持生活”。后来人们学会了使用火,在相当长的时期里也仍然没有摆脱极原始的状态。这个时期,人们组成一种原始群体,目的仅仅在于形成较强大的力量以抵御外来的侵袭。中国古书记载:“群之可聚也,相与利之也,利之出于群也”;恩格斯说是“以联合力量和集体行动来弥补个人自卫能力的不足”。这种原始人群的规模,据说较大的在50~100人之间,较小的是20~30人。在这种原始人群中,并没有后来的婚姻观念和婚姻禁例,中国古人称为“男女杂游,不媒不聘”;按照恩格斯的说法是“每个女子属于每个男子,同样,每个男子也属于每个女子”。
关于这种两性关系的“杂乱”形态,应当注意两点:
**,有的著作将它称为“杂婚”或者是“乱婚”,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因为这个时期完全没有什么婚姻形态可言,不能使用“婚姻”这个概念。任何婚姻形态,总是和一定的或宽或严的“禁例”(或者叫做“禁忌”)联系在一起的,没有男女结合的禁例就没有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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