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为什么要进行法律成本效益分析
第三节 法律成本效益分析的核心概念——交易成本
古往今来,法律的意识倾向、术语规范及思想价值体系总是聚讼纷纷,有关法本质的定位,更是莫衷一是,比较重要的有规则说、命令说、判决说、神意说、理性说、公益说、权力说,以及社会控制说和事业说。而本书的一个基本主题就是:交易成本是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它在法律制度安排、解纷程序和人们的实际法律行为中起着重要作用。法律的产生和发展实际上就是在人们寻找能优化其社会行为和组织秩序的过程中进行的。正是在此意义上,由于人们的行为受到有限理性的制约而引致的交易成本的存在及其节约是法律的真正起源和经济本质。
那种认为法律来自宇宙理性、上帝意志、人类理性、**精神或民族精神,以抽象的正义为核心,有一整套独特的概念和逻辑体系为形式自我推演,运行绝无耗费,且与人类现实社会经济生活无关,自主圆满地存在的自然法思想、实证法思想及其后的纯粹法学思想,就像是在“无摩擦”的真空世界(零交易成本)中探讨法律的功用一样毫无实际意义。这些远离社会生活的法���思想根本不足以说明法律制度何以建立、何以实施、何以维持的问题,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善法”与“恶法”、“守成”与“变法”之间的价值冲突。它要么只能提供一些远离尘嚣的抽象原则,要么就蜕化为向威权和神灵献媚的统治术,而与人们的日常行为无关,难以真正解决现实中的法律问题。但是,“如果我们从交易成本为零的世界转向交易成本大于零的世界,那么立刻变得清楚的是,在这个新天地里,法律制度至关重要。”这时,“在市场上交易的东西,不是经济学家常常设想的物质实体,而是一些行动的权利和法律制度确立的个人拥有的权利。……结果法律制度就对经济体系的运转产生了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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