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政治一行政二分原则与官僚制理论
**节 政治一行政二分原则
一、公共行政的起点从理论上说,有了人类社会也就有了社会治理的问题,一旦社会治理成为一种制度化的过程,也就必然有了稳定的和系统化的社会治理主体。在人类社会的不同历史阶段,社会治理主体的性质和存在状况是不同的。在农业社会,朝廷及其派出机构构成了系统化的社会治理主体;近代以来,政府成了直接的和日常性的社会治理主体。政府是一个现代性概念,在近代早期,由于政治与行政尚未出现分化,政府是指**机构的总体,到了19世纪后期,则专门用来指称行政部门,是通过行政管理活动去承担日常性的社会治理职责的部门。也就是说,在农业社会的漫长历史阶段中,其实并没有政府,也没有专门性的行政部门,政府是在工业化的过程中产生的,行政管理作为一项专门性的政府职能,也是在现代社会分工的条件下才出现的。但是,我们所处的是现代语境,因而,我们对于近代社会出现之前的社会治理主体也往往使用“政府”一词来加以标示。这是一种用现代词语指称古代社会现象的做法,是出于表述和理解上的方便之需要。
不过,我们应当承认,在人类社会很早的历史阶段,就已经产生了行政管理活动,尽管这个时候还未出现专门性的行政管理部门。也就是说,在整个农业社会的历史阶段中,社会治理主体是混沌一体的,有了行政管理活动,却尚未产生专门的行政管理机构或部门。行政管理由专门的机构和部门来加以承担是在近代社会的门扉开启后才出现的一种新的社会治理现象。特别是到了19世纪后期,社会治理体系也按照科学的分工一协作精神来加以建构了,从而出现了政治与行政的分化。对于近代以来的社会治理体系的演进,我们可以作出这样的历史性区分,在18世纪,当启蒙思想家提出三权分立并由三个部门来执掌的规划时,其实已经包含了社会治理体系分化的内涵。但是,这种分化还仅仅属于社会治理体系自身平衡的需要,所要实现的是权力间的相互制衡,即不使一种权力坐大而回复到农业社会的集权状态。然而,在19世纪后期,则出现了政治与行政的分化,而且,这种分化是一种结构性的分化,所体现的是社会治理上的分工与协作。
政治与行政的分化不仅是三权分立理论的历史延伸,而且也是整个启蒙思想逻辑演进中的必然。因为,在孟德斯鸠成熟的三权分立理论所确认的三种权力之中,就有了“行政权”这一项。不过,与资产**革命同行的启蒙思想还没有精力去关注社会治理的问题,而是优先考虑如何建立起一种不同于农业社会的权力体系的问题,为了避免出现暴君,提出了三权分立并相互制衡,以保证每一种权力都从属于人民主权的原则并服务于人民主权。然而,当资产**政权得以巩固后,社会治理的问题就提上了议事日程,关于行政权的地位和作用,就需要得到结构性的保障,从而启动了政治与行政分化的进程。
其实,近代社会在一切方面都呈现出不断分化的特征,政治与行政的分化也无非是近代社会分化这一总的进程中的一个方面。但是,在《彭德尔顿法案》通过之前,也就是在现代文官制度产生之前,政治与行政还处于一种混沌一体的状态,美国当时的“政党分肥制”实际上既是一种政治制度也是一种行政体制,只是在现代文官制度建立起来之后,政治与行政才进入了分化的进程。也正是在此条件下,威尔逊才总结了《彭德尔顿法案》通过后的实践经验并提出把行政管理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专门化领域来加以认识的要求。任何一项实践创新都具有暂时性,只有当它获得了理论确认的时候,才会成为模式化的社会或历史现象。行政管理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领域而得到承认,是与威尔逊的贡献联系在一起的。正是因为威尔逊发表了他的名篇《行政之研究》,唤起了人们关于行政管理一百多年来的不懈探索,使行政管理的每一个方面都得以完善,并造就了公共行政这一适应民主政治生态的行政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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