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2月28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46条规定:“**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该规定**明确地将农业保险界定为“政策性保险”,并以法律的形式为农业保险作出了规定,这是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的里程碑。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将促进农业保险发展作为今后一段时期党的主要工作任务之一。
2004年初,****以“一号文件”的形式提出我国应“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选择部分产品和部分地区率先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参加种养业保险���农户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该政策积极鼓励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对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在这一政策的指导下,中国保监会和地方政府开始积极推进农业保险的试点,2004年先后批准成立了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公司、吉林安华农业保险股份公司和法国安盟成都分公司等3家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同时,开始在吉林、上海、江苏、四川、新疆、宁夏、河北、内蒙古等地试点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鼓励地方政府为农民购买农业保险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
随着试点工作的推进,农业保险经营取得一定成效。为了进一步巩固试点成果,扩大试点范围,2005年“**一号”文件提出,要“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的试点范围,鼓励商业性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由于保险依托于大数法则,因此农业保险需要在更大范围内开展业务,在这一政策的指导下,各地开展农业保险试点的热情高涨,很多省份纷纷依托当地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还有些地方根据自身的区域特点,探索建立新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例如,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就根据国有农场的独有特点,成立了阳光相互农业保险公司,这是我国**相互制形式的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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