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股票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9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
2)基金、债券交易申报价格*高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15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70%。
集合竞价阶段的债券回购交易申报无价格限制。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连续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低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高买入价格的90%;同时不高于上述*高申报价与*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该平均数的70%。
2)即时揭示中无买入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低卖出价格、*新成交价格中较低者视为前项*高买入价格。
3)即时揭示中无卖出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高买入价格、*新成交价格中较高者视为前项*低卖出价格。
当日无交易的,前收盘价格视为*新成交价格。
(3)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无涨跌幅限制证券的交易按下列方法确定有效竞价范围:
1)股票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的900%以内,连续竞价、盘中临时停牌复牌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近成交价的上下10%。
2)债券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30%,连续竞���、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近成交价的上下10%;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近成交价的上下10%。
3)债券质押式回购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近成交价的上下****。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没有产生成交的,连续竞价开始时,按下列方式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1)有效竞价范围内的*高买入申报价高于即时行情显示的收盘价或前*近成交价的,以*高买入申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2)有效竞价范围内的*低卖出申报价低于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或*近成交价的,以*低卖出申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另外,买卖深圳证券交易所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申报不能即时参加竞价,可暂存于交易主机,当成交价格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竞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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