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物证的作用 几乎每个刑事案件都有物证。物证除具有独立的证明作用外,还有以下作用:(1)物证是侦破案件的线索和向导。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的侦查都是从某一物证,比如一具尸体、一摊血迹、一行脚印开始的。同时,根据某些物证,可以判断作案人的身份特征,有助于缩小侦查范围,发现犯罪嫌疑人。(2)物证是鉴别其他证据尤其是言词证据真伪的有力手段。物证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其对案件的证明作用不易受到人们主观因素的影响,因此,其他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是否符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往往需要用物证加以鉴别。(二)书证 书证是以文字、图画、符号所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品。如贪污案件中伪造的账本、单据;犯罪分子有关犯罪动机和犯罪过程的日记;诬告、陷害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给司法机关的诬告信等。司法实践中,书证的载体多是纸张,但也有竹、木、金、石、布、革等物品。不论书证书写或刻画于何种物品上,凡是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都是书证。相反,有些书面材料不以其记载的内容,而以其存在的位置来证明案件事实,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书写的信件**在犯罪现场,信件的内容与案件无关,只以其存在的位置说明他可能到过犯罪现场,则属物证而非书证。(三)物证与书证的异同 物证、书证的相同点有二:(1)物证、书证都是以物质形式表现出来的证据,同属于实物证据。(2)在某些情况下,物证、书证可以有同一个载体。例如,贪污案件中犯罪分子涂改的单据或账册。如以其涂改后的内容证明犯罪分子贪污数额的,它是书证;如以其笔迹(痕迹)特征证明此项涂改系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它又是物证。物证与书证的区别在于:(1)物证是以其物质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书证则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二者的证明方法不同。(2)在某些情况下,书证可以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例如,犯罪分子作案后写的记载犯罪活动的日记等),是直接证据,而物证无论在何时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它只能是间接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