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纳税范围的特殊项目 (1)销售废品、下脚料。对工业企业生产中的废品以及工业企业(含非工业企业)、商业企业的下脚废料和废旧包装物等销售时,应一律按销售货物补缴增值税。(2)基建和建筑安装企业用于本单位的预制件等。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件、其他构件或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转移使用时缴纳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施工现场自制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则不缴纳增值税。(3)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经营范围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其“证明”,按照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建筑业劳务主管国税机关则根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征收增值税。(4)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5)集邮商品。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缴纳增值税。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不缴增值税(缴纳营业税),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缴纳增值税。(6)修理费和“三包”收入。货物的生产企业为搞好售后服务,支付给经销企业的修理费用,作为经销企业为用户提供售后服务的费用支出。对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的“三包”收入,应按“修理修配”缴纳增值税。(7)报刊发行。邮政部门发行报刊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缴纳增值税。(8)罚没物品。1)执法部门或单位查处的属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罚没商品,具备拍卖条件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公开拍卖,若拍卖收入全部上缴财政,不缴增值税。2)执法部门或单位查处的属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罚没商品,不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法部门、财政部门、**指定的销售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按质论价,交指定销售单位纳入正常销售渠道变价处理。执法部门将取得的变价收入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的,无须纳税;若**指定销售单位将罚没商品纳入正常销售渠道销售的,应照章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