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假定的因果关系。
是指虽然某个行为导致结果发生,但即使没有该行为,由于其他情况也会产生同构的结果。在这种条件下,应当认为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例如,下午1时执行刃刑,在执行人正在扣动扳机的瞬间,被害人的父亲甲推开执行人,
自己扣动扳机击毙了死刑犯乙。此时,应当认为甲的开枪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双重的因果关系。
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分别都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在行为人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竞合在一起导致了结果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各个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例如,甲与乙没有意思联络,都意欲杀丙,并都同时向丙开枪,且均打中了丙的心脏致其死亡。应当认为,甲和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均存在因果关系。
(5)重叠的因果关系。
是指两个以上的相互独立的行为,单独都不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合并在一起造咸了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各个独立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均具有因果关系。例如,甲、乙二人没有意思联络,分别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致死量50%的毒药,虽然二人的毒药各自都不能导致丙的死亡,但在一起却导致了丙死亡的结果。应当认为,甲、乙的投毒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都具有因果关系。
2。认定因果关系时的注意事项
在采取条件说认定因果关系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因果关系是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而非生活上钓因果关系。
(2)因果关系的“因”特指犯罪行为,“果”特指犯罪结果。
(3)行为是结果发生的条件之一时便可认定条件关系。认为存在因果关系,并非只有**条件时才肯定条件关系。换言之,一个结果完全可能由数个行为造成,因此。在认定某种行为是结果的原因时,不能轻易否定其他行为同样也是该结果发生的原因。反之,一个行为可能造成数个结果,所以,在认定某种行为造成了某一结果时,也不要轻易否认该行为同时造成了其他结果。
(4)介入因素与因果关系中断问题。
介入因素包括三类情形:
自然事件、他人行为以及被害人自身行为。主要考虑介入因素的性质以及同先行行为之间的关系,即介入因素本身的出现是异常还是正常的、介入因素是独立还是从属于先行行为。如果介入因素的出现是异常的、介入因素本身独立于先行行为,先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切断,因而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反之,则先行行为同危害结果的因果联系并未切断而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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