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
(一)婚姻家庭
日耳曼法实行一夫一妻制,但国王和**可一夫多妻。结婚方式通常是买卖婚姻。男女双方家庭达成协议,由男方支付新娘身价给女方家庭,女方即被交付男方为妻,而无须女方本人同意。另外,有的王国允许掠夺婚,即男方劫掠某女子后,若女方家庭同意,男方即支付相当于该妇女身价的赎罪金和解,男女双方成婚。如不能和解,则引起复仇。
在家庭中,男性拥有家长权。在夫妻关系上,表现为丈夫拥有夫权。丈夫有保护妻子之责,也有惩戒妻子之权。但丈夫虐待妻子,将引起妻子家庭的干涉。在财产方面,实行共同所有制,实际上都由丈夫管理和处分。但是,日耳曼法承认已婚妇女可有自己的个人财产。主要有:(1)身价。在早期,身价归妻子家庭所有,后来逐渐被认为是妻子的固定财产。(2)嫁妆。(3)晨礼。日耳曼人有���习惯,丈夫在结婚之夜的次日早晨,要赠送妻子以礼物,其价值视丈夫财产状况而定,一般都是较贵重的物品,也可能是不动产。(4)继承娘家所得的财产。对属于妻子个人财产范围内的不动产,丈夫不得处分。
在与子女关系上,家长权表现为父权。但日耳曼法也承认,儿子可拥有自己的财产,如儿子继承所得的财产、家长自己赠与儿子的财产等,均归儿子所有。对其中的不动产,家长也不得任意处分。
(二)继承
日耳曼法对不同财产实行不同的继承原则。对不动产,早期只能由儿子继承,无子的则由公社收回。6世纪后半期以后,其他亲属,包括女儿也都可以继承。对于动产,亲属都可继承,但死者的武器只能由儿子继承;死者的嫁妆,只能由女儿来继承。
继承的方式,分无遗嘱继承与遗嘱继承。继承人顺序大致为:儿子,女儿,孙子女,等等,在没有直系后裔时,是父亲,母亲,兄弟,姐妹,直至第五亲等或第七亲等的亲属为止。早期习俗中尽管并不存在遗嘱继承,但王国时期的若干法典,如《西哥特法典》、《勃艮第法典》等均包含有关遗嘱处分财产的条款。
五、刑事制度
在日耳曼法中,犯罪与侵权的区别极为模糊,通称不法行为。杀人、人身伤害、盗窃等*为常见。
关于杀人,从包含的立法理念看,较为进化的是西哥特王国的法律,它明确区分故意杀人、意外杀人、防卫杀人及杀人未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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